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規范和加強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農業良種工程)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現將《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農業良種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農業良種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農業良種工程)(以下簡稱良種工程)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依據《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良種工程項目聚焦種業科技自立自強,以構建“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人才為根本、產學研融合、育繁推一體化”現代種業科技創新體系為目標,支持種質資源精準鑒定與創新利用、生物育種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突破性新品種培育、種業企業創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創新活動,增強我省種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第三條 良種工程以項目為載體組織實施,根據任務特點和需求,采取競爭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產生,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全流程統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主要負責研究制定良種工程項目支持政策、管理辦法;提出良種工程項目布局建議及任務設置;負責項目指南的征集、編制及發布;直接組織或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考察;負責項目立項、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征集推薦良種工程項目指南建議;審核推薦良種工程項目,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審核把關;配合省科技廳開展項目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等工作;監督并推動項目順利實施,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視情況及時提出項目調整、終止及撤銷等建議,按程序報省科技廳審核批復。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研發實施、資金使用、科研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項目任務目標實現、資金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和審核項目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負責項目合同書簽署;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安全、保密等項目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落實項目實施相關保障條件和配套資金等,推進項目按照合同書實施,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和示范應用;按要求報送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并及時報告重大事項;配合做好項目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等工作。研究進度嚴重滯后或發生重大變故、出現財務狀況危機等情況,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探索推行“行政+技術”雙責任人負責制。
(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為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包括全面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牽頭協調落實項目實施所需的資源要素保障;健全項目實施財務、成果、績效等管理制度,做好項目關鍵節點績效檢查,確保項目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二)技術負責人須為項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或實際主持項目的關鍵科研人員,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據實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簽署項目合同書;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溝通,建立項目統籌協調管理機制,制定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方案,確保按期完成項目任務目標;根據工作需要,牽頭組織召開項目啟動會、關鍵節點調度會、重大任務推進會等,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配合做好項目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八條 省科技廳圍繞國家戰略布局、科技創新規劃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牽頭組織征集全省種業創新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原則,在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形成良種工程項目指南。
第九條 省科技廳公開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要求、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等內容。
第十條 申報單位以及所有參與人員需符合省級科技計劃有關標準要求,均須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不存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不在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中。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合作單位、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須簽署承諾書。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合作單位符合“綠色門檻”制度,需簽署企業“綠色門檻”制度落實承諾書,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參與項目申報的情形。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受理項目后,通過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提出項目立項及經費配置建議,按程序下達立項文件、組織簽訂項目合同書、撥付項目經費。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為3年,立項文件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主管部門、省科技廳簽訂項目合同書,作為項目執行、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合同書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等內容應與申報書保持一致,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調整,項目實施期內確需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項目主管部門研究形成意見,報省科技廳審核批復。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組織開展項目年度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分年度撥付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年度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總體進展情況,包括項目合同書約定的任務指標完成、發生的重大調整等。
(二)項目實施取得的突出進展和成效。
(三)項目組織實施及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
(四)項目資金到位和執行情況,包括按項目合同書約定撥付項目合作單位資金、會計核算和資金使用等。
(五)項目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技術路線執行、政策、市場等外部環境變化等。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含財務執行情況),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要求報送省科技廳。當年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隨下年度一并報告。
第五章 經費配置、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省級財政資金由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預算安排,嚴格執行財政預算管理和《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其他來源的資金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后撥付第一期經費,原則上不低于立項經費總額的50%;根據項目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撥付第二期經費,原則上撥付至立項經費總額的80%;項目驗收通過且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再撥付剩余經費。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項目合作單位轉撥經費。項目合作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經費。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應切實履行法人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確保財政資金規范使用、獨立核算。
第六章 綜合績效評價(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執行期的最后3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合作單位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資金決算,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財務審計,省科技廳適時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以下簡稱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以項目合同書為主要依據,結合項目任務特點和需求,制定績效評價標準,量化評價指標。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對項目合同書約定的驗收考核指標和績效評價指標實行分類評價。
(一)驗收考核指標一般包括技術指標、知識產權指標等,是項目實施的關鍵指標,須全部完成。
(二)績效評價指標一般包括經濟效益、應用推廣、獲獎、平臺建設、人才引進培養、企業培育等,是項目評價的參考指標,采取定量評分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受理項目績效評價材料后,采取會議評價、實地考核評價等方式開展項目評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2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科技廳審核批準。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應按照正常進度組織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項目績效評價結束后,由省科技廳審核并形成績效評價結論。綜合績效評價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結題、未通過驗收。驗收標準按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執行。
(一)按期保質完成全部驗收考核指標,績效評價指標中顯示出項目研究成果有較大創新,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或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績效評價等級為優秀、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個別驗收考核指標未完成,且績效評價指標中顯示出項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創新或應用價值,績效評價等級為良好、驗收結論為結題。
(三)項目在績效評價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績效評價等級為差、驗收結論為未通過。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全部驗收考核指標,未能實現項目預定成果或成果無科學實用價值;
2.未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
3.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4.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
5.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安全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開展績效評價的。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工作結束15個工作日內,項目承擔單位應將項目績效評價材料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標注“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Key R&D Program of Shandong Province,China”。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績效評價的確認依據。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嚴格執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各組織實施方應做好全過程檔案的整理、保存、歸檔等工作,確保項目檔案齊全完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監督管理按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按照《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費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魯財科教〔2022〕11 號)所列的行為。對存在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省科技廳將依據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整改、約談、暫停撥款、終止執行、撤銷項目、收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限制相關單位或人員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山東省科技進步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受市場風險影響、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未實現預期目標或失敗的項目,承擔人已盡到勤勉和忠實義務的,經組織專家評議,確有重大探索價值和應用價值的,可繼續支持其選擇不同技術路線開展相關研究,對不可預見等因素造成的未實現預期目標的項目給予寬容認可。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2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