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發《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國科火字〔2021〕133號),要求全國36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監督管理和享受稅收落實情況開展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引發廣泛關注。
對于相關企業來說,倘若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將受到相應處理,嚴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對此,提醒相關企業,務必在平時強化自身合規管理,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稅收優惠,坦然、從容地面對檢查。高新技術企業有4個方面的涉稅風險較常見,相關企業對此應高度重視。
風險一:認定過程弄虛作假,被取消資格須補繳稅款
對在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追繳期限是自弄虛作假行為發生之日起,而一般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在通過認定當年就開始享受優惠,也就是說,相關企業因弄虛作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其在資格有效期內享受的相應稅收優惠都要被追繳,這可能是一個不小的數字。
對此,相關企業一定要切實增強自身的科技創新能力,嚴格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規定,準確判斷自身在知識產權、研發費用支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創新能力等方面是否達標,并據實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申請,千萬不要帶著僥幸心理弄虛作假。
2風險二:將境外所得錯誤適用優惠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實踐中,有的企業忽略了該政策適用的前提條件,其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申請時,僅以境內的研發費用總額、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進行申請,不包括境外的相關數據。但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其卻將境外所得適用15%優惠稅率,導致涉稅風險。對此,相關企業應當深入掌握該政策適用的條件,切忌斷章取義、盲目地將境外所得納入享受優惠的范圍。
3風險三:未按規定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政策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優惠過程中,未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管法、《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追繳稅款。
對此,相關企業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細做實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過真實、詳細的資料證實自身符合享受優惠的條件。比如,對研發人員的工時情況等進行詳細記錄,更好地證明研發費用歸集的合理性;將科技人員的勞動合同、考勤表、工資明細表、個稅申報表等相關數據進行核對檢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證明科技人員占比符合條件規定。
4風險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而補稅
根據規定,對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依據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意見判定)的,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但未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在每年5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的發展情況)的高新技術企業,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例如,B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9年11月25日,2020年5月10日,B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認定機構在2021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資格取消前,企業一直自主申報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務機關接到認定機構的通知后,應當按照規定追繳B企業2020年度和2021年季度預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對此,相關企業一定要珍視高新身份,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切實增強風險防控意識,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主動履行環保等社會責任。當發生分立、合并、重組等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認定機構報告,同時要按規定及時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