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并制定產業、金融、稅收、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八十六條 國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國家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國內生產總值適當的比例,并逐步提高。第八十七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于下列事項的投入:(三)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五)關系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的應用、推廣;(六)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家在經費、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八十八條 設立國家科學技術計劃,應當按照國家需求,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遵循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規律。國家建立科學技術計劃協調機制和績效評估制度,加強專業化管理。第八十九條 國家設立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國際聯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營利性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第九十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或者科學技術普及的用品;(三)為實施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專項、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重大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四)科學技術普及場館、基地等開展面向公眾開放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六)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第九十一條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采購。第九十二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促進新技術應用。第九十三條 國家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的原則,整合和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研究實驗基地。國家鼓勵設置綜合性科學技術實驗服務單位,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學技術實驗服務。第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并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第九十五條 國家加強學術期刊建設,完善科研論文和科學技術信息交流機制,推動開放科學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交流和傳播。第九十六條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普及。第九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決策責任。第九十八條 國家加強科技法治化建設和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制度和科技監督體系,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第九十九條 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的咨詢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國家改革完善重大科學技術決策咨詢制度。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發揮智庫作用,擴大公眾參與,開展科學評估,實行科學決策。第一百條 國家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強化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第一百零一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分類管理機制,強化對項目實效的考核評價。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需求導向進行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擇優確定項目承擔者。國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評審專家庫,健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保密、問責制度。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等資產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和資源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并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學技術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單位和使用者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約定。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建立科技倫理委員會,完善科技倫理制度規范,加強科技倫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審查、評估、監管體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對科學技術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建立科學技術項目誠信檔案及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完善對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的主體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構、偽造科研成果,不得發布、傳播虛假科研成果,不得從事學術論文及其實驗研究數據、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第一百零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創新調查制度,掌握國家科學技術活動基本情況,監測和評價國家創新能力。國家建立健全科技報告制度,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報告。第一百零六條 國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國家依法實行重要的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數據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和關鍵核心技術出境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七條 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對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組織和個人,由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