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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正式公布,科技環境迎來重大變化!(二)

    欄目:科技政策 發布時間:2021-12-27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

    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對批準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新技術應用,按照包容審慎原則,推動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為新技術、新產品應用創造條件。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的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利用農業科學技術引領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業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為農民提供科學技術培訓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國家推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服務標準制定相結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設計、制造相結合;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社會組織共同推進國家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互聯互通、競爭有序的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創新創業服務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網絡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推動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緊密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支持企業牽頭國家科技攻關任務,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國家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充分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同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開展合作研究,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平臺,設立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和創新創業平臺,或者以委托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三)培養、吸引和使用科學技術人員;
    (四)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蛘吲嘤枡C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
    (五)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動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健全促進科技創新的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發展。
    國家加強引導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對企業的創業發展給予支持。
    國家完善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制度,暢通科技型企業國內上市融資渠道,發揮資本市場服務科技創新的融資功能。
    第四十三條 下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企業;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其他企業。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和科學技術中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和科學技術中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國家保護企業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知識產權。企業應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范圍。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財政、金融、能源、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引導、促使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技術落后的設備、工藝,停止生產技術落后的產品。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四十八條 國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國家在事關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創新領域建設國家實驗室,建立健全以國家實驗室為引領、全國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完善穩定支持機制。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堅持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獨立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也可以與中國境內的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優化配置,防止重復設置。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梢栽O立博士后流動站或者工作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依法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十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組織或者參加學術活動;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經費使用、機構設置、績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職稱評審、科技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及合理流動等內部管理事務;
    (三)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四)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規定的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學研究活動管理規范;不得組織、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為國家目標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五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評價科學、開放有序、管理規范的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建立科學技術委員會咨詢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引入競爭機制。
    第五十三條 國家完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機構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合理范圍內實行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
    第五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平等競爭和參與實施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國家完善對社會力量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稅收優惠制度。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發展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完善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發展模式,引導新型創新主體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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