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什么?
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下列活動:
一是以行業、學科或專業領域內的集體或個人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二是以產品、文藝作品、學術成果、服務、管理體系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三是其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隨著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形式、對象和內容呈多樣化趨勢,一些組織亂評比、亂表彰,有的甚至借機非法斂財,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僅沒有起到推動行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反而變相的擾亂了經濟市場秩序,加重了企業負擔,清理和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遵守哪些文件規定。 截至目前,針對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行為準則、資質條件、申報程序和監督管理等事項提出明確要求的文件主要有以下三個: 1、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國評組發〔2012〕2號) 2、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民函【2012】125號) 3、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關于評選評獎活動的負面清單 2015年8月,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公布了最新一期《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以下簡稱“保留目錄”)。在保留目錄內的屬于可以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但一定要嚴格按照既定內容、范圍、周期開展活動,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周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范圍或擅自增設子項目,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凡未在保留目錄內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開展。如果確有必要開展,社會組織必須嚴格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經常有社團會問:針對會員開展的評比表彰項目,是否需要履行上述審批程序?答案是:當然需要。未經批準不得開展。 廣大社會組織應積極圍繞國家發展戰略,在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和服務行業中發揮積極作用,但是,一些社會組織仍在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上屢屢犯規,法紀、規矩意識淡漠,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近幾年民政部針對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對多家社會組織作出了行政處罰。各社會組織要引以為戒,強化政策法規學習,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民政部也將進一步加大對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和曝光力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01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下列活動: (一)以行業、學科或專業領域內的集體或個人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二)以產品、文藝作品、學術成果、服務、管理體系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三)其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屬于業務活動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內設機構和工作人員為對象的社會組織內部考核評比,以及社會組織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設立的獎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 (二)堅持面向基層、注重實效,嚴格控制數量,防止過多過濫; (三)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后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托營利性機構舉辦; (四)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到獎項設置合理,評選范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序嚴格公正,評選過程公開透明: (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未經批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 第四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審查事項應當包括:項目名稱、理由依據、評選范圍、評選數量、獎項設置、評選條件、評選程序、獎勵辦法、活動周期和經費來源等。 第五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歸口分別請示黨中央、國務院。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征求民政部意見并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待批準后由民政部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第六條 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每年原則上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申報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進行一次集中審核。 第七條 地方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按歸口分別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征求民政部門意見并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批準,待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第八條 已經批準設立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如需變更名稱、評選范圍、獎項設置、活動周期等內容,應當提出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查。 第九條 申請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運作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處罰; (二)最近三次年度檢查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為3A以上: (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有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第十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所屬或本領域內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審查和業務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制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情況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和社會組織評估的內容,與年檢結論和評估結果掛鉤。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建立信息數據庫,匯集社會組織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有違法違規情形的,以及社會組織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并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一)申報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時弄虛作假的; (二)不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 (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社會組織不得與境外組織合作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未經批準保留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一律停止,確需開展的應當按照本規定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或者申請未予批準的,一律不得繼續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02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近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下發《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發[2012]2號),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提出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重要意義?!睹裾筷P于做好社團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清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1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各業務主管部門認真貫徹文件精神,清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是,近年來,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過多過濫的現象又有所抬頭,個別社會組織亂評比、亂表彰,有的甚至借機非法斂財,社會負面影響很大。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形式、對象和內容呈多樣化趨勢,清理和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為進一步規范管理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近日下發《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對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行為準則、資質條件、申報程序和監督管理等事項提出明確要求,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行為、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深入領會文件精神,充分認識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重要性、緊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文件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全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長效機制,切實減輕基層、企業和群眾的負擔,為迎接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 二、及時向社會組織傳達《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文件精神。各有關單位要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將文件的有關內容和具體要求通知到每一個所屬的社會組織,確保不留遺漏,為文件的執行工作打好基礎。要積極引導社會組織把清理、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作為近期工作的重要任務,做好自查自糾。對于經國務院批準保留、已向主辦單位反饋且向社會公示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各社會組織要嚴格按照既定內容、范圍、周期開展活動,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周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范圍或擅自增設子項目。對于未列入保留范圍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要堅決停止,不得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和舉辦方式等途徑繼續舉辦,確需開展的應當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或者申請未予批準的,一律不得繼續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積極引導社會組織樹立品牌意識,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增加項目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進一步提高保留項目質量。 三、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逐步建立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長效機制。要以此為契機,督促所屬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要進一步加強對所屬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檢查,及時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材止、查處所屬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或本領域內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審查和監管。要從嚴控制社會組織新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設立,凡可用行業標準、技術標準和產品標準替代,或者可通過日常考核、資質資格認定等方式達到促進工作目的,不再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項目,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組織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需求。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所屬社會組織本年度新增加和變更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按歸口上報。 四、民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進管理方式,完善管理手段,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把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作為今后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做好與年檢、評估、執法、信息化等管理手段的銜接。要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和社會組織評估的內容,與年檢結論和評估結果掛鉤。要建立并不斷完善信息數據年,匯集社會組織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布,不斷提高對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各級民政部門要不斷完善監管方式,強化執法手段,通過抽查審計、群眾舉報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重點查處在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亂評比、亂收費等行為,對于不具備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條件的社會組織,或者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現今停止、依法處置。要高度重視發揮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健全舉報制度,暢通投訴,完善舉報查處機制。 各地民政部門、各業務主管單位可根據文件要求,結合本地、本部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民政部。
03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關于評選評獎活動的負面清單 近年來,隨著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建立完善,評選評獎活動日益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表彰獎勵的激勵引領作用得到有效彰顯。但是也有少數企業、機構和個人違規開展評選評獎,尤其是借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之機違規評選評獎,甚至收費斂財,加重了基層和群眾負擔,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 為維護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以下評選評獎工作的負面清單: 1. 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范圍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2.未經批準,不得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3.未經批準,不得借舉辦峰會、論壇、盛典、節日等活動進行設獎頒獎表彰。 4.不得借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名義,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勛譜、名人錄等名義開展營利性、商業性評選評獎表彰活動,或在活動中收取及變相收取費用。 6.不得以注冊商標為名違規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7.未經批準,不得聯合國(境)外組織舉辦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8.未經批準,不得借評選評獎表彰之機向有關機構及個人頒授勛章、榮譽稱號、獎章、紀念章等。 9.不得非法設計制作銷售頒發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0.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及設計制作頒授勛章、獎章和紀念章。 11.不得對違規評選評獎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對上述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查處,并根據事實、情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歡迎社會進行監督。舉報平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表彰獎勵專欄舉報平臺。舉報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