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4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出臺了《山東省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稌盒修k法》的出臺初步構建了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體系,明確了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的責任分工、具體內容,規范工作流程和程序,注重結果應用,將成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指導性文件。
《暫行辦法》出臺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先后印發《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自然保護地監測、評估、考核、執法、監督等,形成一套體系完整、監管有力的監督管理制度。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出臺了《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了自然保護地監管依據、監管制度和監管原則,并提出“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為做好我省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省生態環境廳出臺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范圍
從監管主體上講,《暫行辦法》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是指導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從空間范圍上講,《暫行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類型上,適用于正在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分類系統,涵蓋了現有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海洋公園、濕地公園等。級別上,適用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
《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一是規劃監督。對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中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是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包括定期開展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向地方推送遙感監測發現的問題線索、對問題線索進行實地核實、建立臺賬等內容。
三是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包括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地保護成效評估、統一發布保護成效評估結果等內容。
四是強化監督。對自然保護地重點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強化監督,督促整改,視情通報等。
五是督辦制度。建立督辦制度,對于自然保護地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由省生態環境廳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
六是綜合行政執法。對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依法依規開展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
七是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違法責任追究。與涉及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犯罪責任追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工作進行有效銜接,建立工作機制和移送機制。
八是結果應用。強化為對監管工作成果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