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結余經費的相關政策引起很多科研人員的關注,尤其是結余經費滿二年的如何退回的問題引發了討論。在2014年國發11號文明確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項目結余資金可統籌安排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今天我們來看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結余經費政策都有哪些。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關于202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與結題等有關事項的通告》規定如下:
1.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及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決算表編制說明》的具體要求,會同科研、財務等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決算表》,確保決算數據真實、準確,資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分別編制項目決算,經所在單位審核后,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
2. 對于結題時資金結余50%以上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做出情況說明,經依托單位審批同意后與項目決算表一并提交。對無充分理由導致結余資金過多的項目不予結題。
3. 依托單位按照《關于收回2017年度結題項目結余資金的通知》(國科金發財〔2020〕87號)的要求,通過信息系統在線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2017年度結題項目應退結余資金情況表》(以下簡稱應退結余資金情況表),于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16時以前)期間提交電子材料,并打印紙質材料加蓋依托單位公章(一式一份,應保證紙質材料與電子版內容一致),于4月15日前直接送達或郵寄至材料接收組。采取郵寄方式的,請在截止時間前(以發信郵戳日期為準)以快遞方式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應退結余資金情況表”。
《關于202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與結題等有關事項的通告》規定如下:
一、收回范圍
1.2017年度結題項目是指資助期限屆滿日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8年度辦理結題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
2.結余資金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7年度結題項目結余資金。
3.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項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結題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圍。
二、工作要求
所有依托單位均應完成填報工作。依托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承擔清理收回結余資金的直接責任。依托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將本單位所有的2017年度結題項目結余資金納入清理范圍。依托單位要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對相關資金進行催繳。依托單位要積極組織協調,按時、準確、真實、全面報送數據,及時足額上繳結余資金。
三、工作步驟
1.依托單位及時清理賬目,確認實際支出,厘清結余資金情況。
2.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依托單位登陸科學基金網絡信息系統(網址:https://isisn.nsfc.gov.cn/)在線填報“2017年度結題項目應退結余資金情況表”(以下簡稱“應退結余情況表”,見附件),同時報送一份紙質版(需加蓋依托單位公章)至自然科學基金委。
3.“應退結余情況表”直接送達或郵寄至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材料接收工作組。采用郵寄方式的,請在2021年4月15日前(以發信郵戳日期為準)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結余資金退回”。
4.2021年1月15日—4月30日,依托單位將應退結余資金及時足額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5.結余資金退回收款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開戶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支行,開戶賬號:75080188000094627,開戶銀行行號:303100000135。同時在附言上注明“結余資金退回”。
四、其他事項
1.合作研究單位結余資金的退回,原則上由合作研究單位自行上繳。依托單位有責任進行催繳。
2.合作研究單位不是自然科學基金委注冊依托單位的,合作研究單位應先將結余資金退還給依托單位,由依托單位合并申報并上繳。
3.有2017年度結題項目但已合并注銷的依托單位,其結余資金由合并后的依托單位退回。
4.依托單位辦理退款時,禁止通過個人賬戶或下級單位完成退款。
5.依托單位將應退結余資金匯總成一筆退至自然科學基金委,避免出現多次分筆退款情況。
6.依托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系統在線填報、點擊提交、下載打印、郵寄報送等操作,不應直接下載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填報郵寄。
7.延期項目以批準延期的截止日期作為資助期限屆滿日。
8.“應退結余資金數”以實際支出數為基礎,不考慮應付未付、暫付款、預付款等情況。
9.依托單位以本通知和銀行回單作為退款和賬務處理的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委不再出具單獨的收款通知。
10.依托單位應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應嚴格按照上報的“應退結余資金數”退回結余資金。對于多退的,不予返還;對于未上報、上報不及時、上報不準確、存在漏報瞞報行為、退回金額不足、退回不及時等情況,將納入依托單位信用記錄,并視情況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并且依托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依托單位統籌安排,專門用于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未通過結題驗收和整改后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或依托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應當在驗收結論下達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驗收后如需繼續使用結余資金,可以向依托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終止執行的項目,其結余資金應當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銷的項目,已撥付的資金應當全部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因特殊情況退回資金確有困難的,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準。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規范(試行)》規定如下:
1.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課題結余資金由專業機構收回:
(1)課題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或未通過的。
(2)課題資金評議得分為80分及以下的。
(3)課題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
(4)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或未通過的,項目下所有課題結余由專業機構收回。
2. 對于需上交的課題專項資金結余,項目牽頭單位應及時收繳課題承擔單位的結余,并匯總后上交專業機構。結余資金上交應在項目牽頭單位收到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后1個月內完成。
3. 留用的結余由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在2年內(自綜合績效評價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統籌用于本單位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結余未使用完的,應及時上交專業機構,統籌用于重點專項后續支出。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完成課題任務目標并通過財務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余資金在財務驗收完成起兩年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后結余資金未使用完的,上繳專業機構,統籌用于重點專項后續支出。
未通過財務驗收或整改后通過財務驗收的課題,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由專業機構收回,統籌用于重點專項后續支出。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經費使用部門(單位)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報經費需求,財政部按規定審核下達管理工作經費預算。管理工作經費應當按規定納入相應使用單位機關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工作經費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課題)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四十六條 項目(課題)因故撤銷或終止,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專業機構。專業機構研究提出清查處理意見并報牽頭組織單位審核批復,牽頭組織單位確認后,按規定程序將結余資金(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對于項目(課題)結余資金(不含審計、年度監督評估等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資金),項目(課題)完成任務目標并一次性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良好的,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2年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結余資金未使用完成的,按規定原渠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