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公告第一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有何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3、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結轉年限有什么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5、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