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現將《貫徹魯政辦發〔2020〕4號文件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相關政策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2月9日
貫徹魯政辦發〔2020〕4號文件
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相關政策實施細則
為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精神,支持中小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涉及財政部門有關政策,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關于實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是指生產、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干企業。對國家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貼息,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規定執行。對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貼息(不含已納入國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的企業),由省財政廳與有關部門按規定執行。
(一)關于中央財政貼息的申請。企業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提出貼息申請(申請表見附件1),并以市為單位進行匯總(含省財政直管縣)。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匯總初審后,于2020年5月25日前報省兩部門審核。省級按規定審核后向財政部申請貼息資金。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下撥后,省財政廳將資金直接撥付至有關企業。
(二)關于省級財政貼息的申請
1.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可憑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合同申請貼息。享受貼息的企業應將貸款專項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生活物資平穩有序供應,不得將貸款資金用于投資、理財或其他套利活動,不得哄抬物價、干擾市場秩序。
2.省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由企業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見附件2),并以市為單位進行匯總(含省財政直管縣)。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后,于5月31日前報省兩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省財政廳將貼息資金撥付到市,再由各市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撥付至借款企業。5月31日后,再視情決定是否受理貼息資金申請。
3.省財政參照專項再貸款利率給予企業貼息,利率計算方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放專項再貸款 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20〕28號)有關規定執行。
聯系人:辛志剛,電話:(0531)82669808。
二、關于實施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小微企業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青島)注冊并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的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暫不納入范圍。疫情防控期間的小微企業貸款是指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結束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包括向小微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發放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性貸款。
(一)補償對象。疫情防控期間向小微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總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信社等,負責本系統內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補償申請、債務追償等事宜。
(二)補償標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面向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不含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貸款)確認為不良部分,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金30%的損失補償。
(三)補償條件。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省級風險補償資金可給予損失補償: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貸款項目。
2.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3.單戶企業貸款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
4.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四)補償程序
1.小微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接并自主提出貸款申請。
2.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小微企業貸款逾期認定為不良后,統一匯總系統內各分支機構符合補償條件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情況,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并報省財金集團初審。
3.省財金集團在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的不良貸款補償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對審核結果申請復議。
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對省財金集團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向省財金集團下達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計劃。
5.省財金集團按照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計劃,及時撥付資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直接將補償資金用于沖抵貸款本金損失,并在認定不良貸款責任人責任時,相應扣除財政已補償的資金。
聯系人:高潔,電話:(0531)82669770。
三、關于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累計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省財政廳積極配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切實保障緩繳期間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確保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制度順利實施,進一步提高資金調撥效率,綜合考慮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需求、全省基金可用結余數額、到期定期存款歸集情況和各地養老金發放時間等因素,按月分批撥付當月支付費用,全力保障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
聯系人:湯青,電話:(0531)82669646。
四、關于增設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補貼政策
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園區,給予最長3個月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減免租金總額的30%,最高50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符合條件的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園區,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運營補貼申請。省財政廳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認定結果,及時將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撥付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由經辦機構撥付給相關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園區。
各市可參照省級制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補貼辦法。
聯系人:湯青,電話:(0531)82669646。
五、關于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
加大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群眾生活保障物資生產小微企業和創業者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創辦企業及各類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且合伙人、組織成員均符合借款人條件的,按照每個創業企業借款人最多不超過(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過15萬元,可申請不超過4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資格申請,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有關銀行負責貸款的擔保和發放工作,財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及時足額給予貼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各級財政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聯系人:辛志剛,聯系電話:(0531)82669808。
六、關于支持企業不裁員少裁員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符合條件的參保企業可按規定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穩崗返還,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結果,及時將穩崗返還補貼資金撥付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由經辦機構撥付給申請企業。
聯系人:湯青,電話:(0531)82669646。
七、關于階段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政策
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階段性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省級財政部門將及時分配下達省級就業補助資金,支持市縣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各項促進就業創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