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當時,為了建立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國務院于1991年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91】12號)》,授權原國家科委組織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 一系列優惠政策。
發展
第一階段:國務院于1991年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91]12號)》,授權原國家科委組織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第二階段: 1996年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擴展到國家高新區外(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
第三階段: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科技大會之后,再次修訂了國家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
第四階段: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同年7月8日發布配套文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
第五階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文〔2016〕195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文 [2016] 32號)
預計從2020年開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將進一步從嚴把控,其主要體現在:
1.認定評審科技創新事項發生時間以申報前三年為主。企業申報高企當年申請或轉讓的專利、認定的研發機構、簽訂的產學研合作協議等將不予采納。
2.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必須“三表一致”。即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企業財務報表、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中的企業研發費用數據要求一致,往年通過出具《研發費用數據不一致說明》的做法將不予認可。
3.規上工業企業享受高企政策獎勵與企業是否填報工業直報系統B203企業研發投入掛鉤。
注意:準備在2020年認定(復審)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請檢查相關知識產權申請(轉讓)審批進度,最好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