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現將《山東省農科驛站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科技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19年8月6日
山東省農科驛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8〕1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32號文件加強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9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山東省農科驛站(以下簡稱農科驛站)建設、備案和管理服務,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推進“農科驛站”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科字〔2016〕141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科驛站是由涉農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作為運營主體建設的,為科技特派員深入基層開展科技服務提供條件保障的農業科技綜合服務平臺,是省科技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山東省境內建設的農科驛站,實行備案制。每年集中組織備案一批農科驛站。
第四條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農科驛站備案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為農科驛站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備案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申請備案的農科驛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可以為開展科技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辦公、生活條件。
(二)有明確的運營主體,能為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指導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三)有科技服務依托單位,能夠向農科驛站派駐技術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科技特派員服務隊伍。
(四)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服務人員,建有日常管理和運行機制,制定了服務標準、培訓制度、公示制度等。運營管理工作規范。
第六條 農科驛站備案程序:
(一)申請。運營主體向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報送備案申請材料。
(二)推薦。申請材料經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市科技局審核。對符合備案條件、公示無異議的農科驛站,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廳推薦。
(三)備案。省科技廳自主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推薦備案的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經查驗符合備案條件、公示無異議的農科驛站,省科技廳發文公布備案名單。
第三章 管理服務與績效評價
第七條 省科技廳自主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備案農科驛站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次。對優秀等次農科驛站,給予通報表彰、后補助獎勵性支持,擇優向科技部推薦備案建設國家級星創天地;對合格等次農科驛站,保留備案資格;對不合格等次農科驛站,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滿績效評價仍不合格的,取消備案資格。
第九條 需要變更名稱、調整站址、終止運營的農科驛站,須由運營主體提出書面申請,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科技廳同意后施行。
第十條 對符合《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魯科字〔2018〕122號)有關要求的農科驛站運營主體,通過“創新券”給予鼓勵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運營主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運營主體、科技服務依托單位申報的省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創新平臺等。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駐站服務科技特派員,優先推薦為西部經濟隆起帶和省扶貧開發重點區域人才計劃支持人選。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駐站服務科技特派員主持或者參與申報的省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創新平臺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