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發〔2019〕1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釋放創新創造活力,促進現代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完善市場導向的科研項目管理體制機制
(一)完善科技計劃布局和管理。持續推進省級科技計劃體系改革,加大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整合力度,建立統一的省級科技計劃管理平臺,實現項目信息共享。對接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建立科技、產業和用戶多方參與的項目指南形成機制,實行年度指南定期發布公示制度。完善分級責任擔當機制,減少對項目實施的直接干預。(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
(二)完善項目申報評審和過程管理。推動科研項目由重立項向重項目績效和標志性成果轉變。精簡項目申報要求,實現項目基本信息一次報送,入庫共享動態管理。減少科研項目研發周期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推動部門間監督、檢查信息互認共享,出現對相關政策認定不一致時,加強與政策制定部門會商溝通。完善項目驗收制度,將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合二為一,開展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
(三)改革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制度。簡化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探索建立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不設績效支出、勞務費等科目比例限制,強化項目成果產出評價。(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四)完善科研項目分類評價制度。實行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建立以研發質量為導向的科研投入綜合評價制度,推行中長期項目績效評價,主要評價財政經費投入對其創新能力提升、標志性成果產出、高質量人才培養、產業創新發展的重大影響,構建高質量的項目研發導向。(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
二、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
(五)構建企業主導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建立企業技術創新對話、決策咨詢機制,吸收企業參與研究制定科技創新規劃、計劃和政策。建立企業出題、科研人員揭榜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鼓勵企業推進項目、人才、平臺一體化建設。(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
(六)激勵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企業建設各類創新平臺,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實施海外工程師引進計劃,引導和鼓勵企業大力引進產業發展急需的“高精尖缺”海外人才。(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等)
(七)支持企業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推廣力度,擴大首購、訂購等非招標方式的應用支持,加快推進裝備首臺套、材料首批次、軟件首版次的示范應用。對符合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工業企業產品,在實現首臺(套)銷售后,省、市、縣(市、區)可視財力情況給予引導支持。(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
三、進一步擴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權
(八)進一步落實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權。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的系列政策措施。推廣高校科技體制改革試點經驗,在崗位設置、內設機構調整、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經費管理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好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權。高校、科研院所按規定自主擬定崗位設置方案,自主聘用人員,聘用結果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完善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合理擴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建項目自主權,縮短審批周期,將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的科研基建項目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九)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改革試點,將“先轉化、后獎勵”改變為“先確權、后轉化”??蒲腥藛T執行本單位自立項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歸單位所有,根據本單位內部規定或者與科研人員的約定,允許科研事業單位以獎勵方式將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賦予科研人員或者給予長期使用權。(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國資委等)
(十)支持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允許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在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以“技術股+現金股”形式持有股權,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成果轉化,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以訂單等方式參與企業技術攻關。組織開展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校新聘工程類教師必要條件試點。(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等)
四、加快建設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創新平臺載體
(十一)打造一流的高端產業創新平臺。完善優化國家級、省級各類創新平臺總體布局,改革完善各類創新平臺管理體制機制。積極爭創國家級創新平臺,落實各項支持政策,特別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完善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實施辦法,鼓勵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設“國際頂尖科學家實驗室”。(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
(十二)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完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政策。事業單位性質的供給方單位,提供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內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獲取的服務收入及補助資金可按科技成果轉化收入進行分配。(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十三)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研究制定更加積極的新型研發機構扶持政策,在承擔政府項目、人才引進、投融資等方面可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待遇。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青島海關、濟南海關、省稅務局等)
(十四)提升協同創新能力。加快推進山東產業技術研究院、高等技術研究院和能源研究院建設。制定促進創新聯盟發展的措施,鼓勵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進一步優化創新聯盟在重點產業和重點區域的布局。強化軍民科技協同創新,深入實施省軍民融合科技創新專項,推進軍民融合科技協同創新平臺建設。(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委軍民融合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
五、構建供需緊密結合的科技轉移轉化體系
(十五)提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能力。建立開放、高效、專業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財政補助政策,對促成科技成果在我省轉化且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服務機構,省財政按合同成交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補助;對承擔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進入示范性國家技術轉移機構范圍的服務機構,省財政給予每家最高6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
(十六)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對按照有關規定以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約定的,可進行股權確認,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承認,并根據職責權限落實相關事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國資委等)
(十七)支持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支持高價值知識產權創造,提高《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PCT)申請單位和個人資助標準,擴大專利創造大戶、PCT申請大戶獎勵范圍并提高階梯獎勵標準。建立山東省新舊動能專利信息大數據中心和新舊動能轉換高價值專利儲備庫,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點產業領域核心技術專利(群)創造和保護。(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等)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動科技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健全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協調機制,發揮山東省科技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作用,研究解決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健全科技宏觀決策統籌協調機制。建立山東科技創新戰略專家咨詢委員會。
(十九)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對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失誤,只要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勤勉盡責、未謀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對勤勉盡責,因不可抗拒、不可預測因素造成未達到預期目標的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對相關領導干部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責任。重視科研試錯探索,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敢為人先、大膽探索。
(二十)強化政策落實。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督查,對與新出臺政策精神不符的規定進行清理和修改,對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體制機制問題,可采取試點方式進一步探索。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國有企業應在本文件印發后六個月內制定本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中央駐魯單位可參照本文件享受相關政策。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政策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