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綜合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綜合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全面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著力解決科技成果不敢轉、不愿轉、不會轉、缺錢轉等難點、堵點問題,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部署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增加高質量科技供給為重點,以提高成果轉化效能為目標,著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和藩籬,充分激發廣大科技人員成果轉化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通過試點探索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成熟后面向全省進行推廣。到2027年,推動試點單位轉化不少于1000項科技成果,培育不少于500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創辦領辦不少于100家高成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形成示范帶動效應,為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二、試點范圍和期限
(一)試點范圍。
在省內遴選一批改革動力足、創新能力強、成果轉化示范作用突出的單位開展試點。試點單位為: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哈爾濱工程大學青島創新發展基地、山東科技大學、青島科技大學、濟南大學、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山東第一醫科大學(山東省醫學科學院)、青島大學、煙臺大學、山東理工大學、山東交通學院、濰坊學院、濱州醫學院、中國科學院青島生物能源與過程研究所(山東能源研究院)、北京大學現代農業研究院、山東省農業科學院、山東省藥學科學院、山東省水利科學研究院、煙臺先進材料與綠色制造山東省實驗室。
(二)試點周期。
試點周期為二年。
三、主要任務
(一)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
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創新職務科技成果資產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區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的職務科技成果資產管理模式。加強內部工作協同,對職務科技成果單列臺賬管理,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產權登記、分割確權、使用和處置、作價投資形成股權等全鏈條管理流程。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試點單位應建立專業高效、機制靈活、模式多樣的科技成果運營服務體系。鼓勵試點單位積極與第三方專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合作,建立利益分享機制,共同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價值評估、概念驗證、轉化路徑設計、投融資、孵化落地、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
試點單位應將職務科技成果日常登記、管理信息納入省科技成果登記范圍;在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中上報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收益情況,并定期將自主決策的國有股權處置等情況報告主管部門。
試點單位應建立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盈虧平衡風險監測機制,以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企業發展為原則,以單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所有國有股權總和長周期整體盈利為目標,不對單一國有股權的盈利情況提出要求。建立監測預警機制,細化國有股權盈虧風險的規避、控制等應對措施,完善國有股權減持、退出標準,提升市場化的風險處置能力。
(二)推行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
試點單位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視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行為。
支持試點單位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結合的成果轉化方式,形成“技術入股+現金入股”的出資組合。試點單位可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企業,并將形成的股份按分配比例分配給項目完成人;也可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按分配比例分配給項目完成人,由其出資成果轉化企業。
鼓勵試點單位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科技成果轉化的新模式、新方式,加快盤活結余經費資源。
(三)探索“權益讓渡”模式。
試點單位對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可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團隊)一定比例的資源占用費后,通過“賦權+資金”方式將留存的成果所有權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也可將留存在本單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權以技術轉讓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形成完整的權屬關系。成果完成人(團隊)將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進入企業,并約定企業上市或股權轉讓時,通過“賦權+約定收益”方式將對應的股權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歸屬轉讓試點單位,試點單位再按照一定比例對成果完成人(團隊)進行收益分配。
同時,試點單位可采取其他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權,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
(四)探索“先使用后付費”模式。
支持試點單位按相關許可程序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許可雙方可約定采取“零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許可費,支付具體時間和條件由雙方商定。支持擔保、保險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提供相關服務。
試點單位可將科技成果中所涉及的專利,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規定,以開放許可方式發布,提升專利轉化交易談判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省科技廳強化政策支持,鼓勵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轉化的科技成果優先在省內轉化落地。
(五)推廣“校聘企用”人才共引共用模式。
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8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19〕137號文件進一步支持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28號)等規定,對企業創新急需的人才,高校事業發展也需要的,由企業和高校共同研究提出招聘人員的具體條件,高校將人才招聘為教職工,通過企業、高校、人才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協議派駐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服務期滿,根據工作表現和個人意愿,選擇進入企業或回到高校工作。
將“校聘企用”人才在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中單列申報渠道,支持企業通過“校聘企用”方式引進用好人才。對于“校聘企用”人才,符合條件的,根據工作績效,省科技廳按規定通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予以支持。
(六)加強專職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
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強專職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人社字〔2024〕100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于開展專職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5〕4號)等文件精神,推動專職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落地實施。
四、工作保障
以上試點工作由省科技廳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抓好有關工作落實。試點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精準把握政策要點,建立配套制度,抓好政策落地實施。對試點成效顯著的單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通過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項目予以支持。根據試點單位實際需要,配備高水平技術經理人。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為科研人員、管理人員營造良好環境、免除后顧之憂。定期對試點成效進行跟蹤評估,及時完善試點工作方案。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案例、模式的總結梳理,適時推出一批典型經驗,面向全省高校、科研院所進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