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現將修訂后《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2024年度山東?。ㄇ鄭u市除外)符合條件的企業研發費用投入、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仍分別按照《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魯科字〔2022〕45號)、《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48號)的相關補助條件及標準執行。2025年度統一按照此次修訂后的《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執行。
二、對2024、2025年度青島市屬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研發投入省級財政補助,按照此次修訂后的《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5年2月25日
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政策,引導企業持續加大投入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級財政科技創新資金整合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0〕6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時代科技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字〔2022〕2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為鼓勵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省財政按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企業的研發投入給予的后補助資金。補助資金通過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安排,實行預算總額控制。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補助資金。省科技廳負責組織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預算編制和執行,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批復下達資金。
各市科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企業補助資金的審核推薦等工作,配合開展績效評價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企業獲得補助資金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山東省境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上兩個年度均已按要求在當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上年度的研發投入在100萬元以上,且較上上年度研發投入有所增長。
(三)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的,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須達到4%以上;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須達到6%以上。
(四)企業無違法違規記錄,具備良好科研誠信狀況,不存在“綠色門檻”制度不予支持情形。
(五)如是納統企業,在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的基礎上,還須按照《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如實填報企業上年度研發統計年報報表。
本條(一)款中的企業上年度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編號或為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二)(三)款中的企業研發投入金額以企業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為依據;(三)款中的企業銷售收入為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四)款中的企業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可用公共信用報告代替。
第六條 補助標準:
(一)年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的企業,對其上年度研發投入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企業,對其上年度的研發投入,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結合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確定統一補助比例,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5%。
(二)集成電路領域企業,對其上年度的研發投入,按10%比例給予補助。
(三)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對其最低給予10萬元補助,支持其開展研發活動。
(四)對企業的補助金額四舍五入保留到萬元,不足1萬元的不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500萬元。
(五)同一企業符合以上多項補助標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補助。
第七條 補助測算依據:
(一)首次獲得補助的企業,依據企業上兩個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確定。
(二)連續獲得補助的企業,前一年研發投入的測算基數依據上年度獲得補助時核定的數額確定。
(三)未連續獲得補助的企業,最近一年獲得補助時核定的研發投入數額和企業本年度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的數據中取較高者為前一年的測算基數。
第八條 補助流程: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完成后,發布企業研發財政補助資金申報通知。
(二)企業申報。企業遵循自愿原則,根據申報通知要求,自評符合補助條件的均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山東省科技云平臺填報補助信息,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并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企業未按照規定申報的視同放棄補助。
(三)審核推薦。市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市企業補助申報信息逐一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企業,列為擬補助企業的推薦對象,對未通過審核的企業,退回申請并說明原因;將審核結果聯合行文上報省科技廳,并須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四)抽查核實。省科技廳對各市審核推薦的擬補助企業進行抽查,對未通過抽查的企業,當年不予補助。
(五)核定公示。省科技廳根據預算總額,會同省財政廳進一步核定擬補助的企業名單及金額,將擬補助的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六)資金下達。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下達省級企業研發資金補助計劃,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企業。
第九條 補助資金由企業統籌用于開展后續研發活動,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條 企業獲得補助資金后,發生因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發生變化或原企業相關資質被取消,需核減補助資金的,必須在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告知所在地的市級科技部門。
第十一條 各市科技、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補助條件或應據實核減補助額度的,必須在發現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科技廳,并配合省科技廳依法依規追回相關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對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方式騙取補助資金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回補助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適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政策實施、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作為后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可結合實際在省級補助政策基礎上配套出臺本區域補助政策,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落實相關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魯科字〔2022〕45號)《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48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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