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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欄目:行業動態 發布時間:2024-12-02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1月29日


    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工作,提高項目組織實施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通過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資助,由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管理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關鍵技術攻關項目、重大原始創新項目、重大技術創新引導及產業化項目和重大創新平臺項目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項目組織實施全過程管理所開展的檢查、督導、問責等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監督對象為項目組織管理主體、主管部門、項目申報(承擔)單位、科研人員、評審(咨詢)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

    項目組織管理主體是指省科技廳負責項目管理的業務處室,以及承擔部分項目管理任務的直屬事業單位。

    主管部門包括各設區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和中央駐魯高校、科研院所等,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是指受省科技廳委托參與項目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

    第五條  監督工作應堅持科學規范、績效導向、壓實責任、全面覆蓋的原則,堅持與項目管理同步部署、同步開展,建立管理全過程嵌入式監督制約機制。

    第六條  項目監督工作所需經費通過省科技廳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七條  省科技廳牽頭負責項目的監督工作,由監督評估與科研誠信處具體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項目監督相關管理制度規范;

    (二)對項目管理全過程各環節的規范性、科學性進行監督;

    (三)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項目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在項目管理中的廉潔自律、科研誠信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主管部門、科研人員、評審(咨詢)專家、參與項目管理工作人員的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科研誠信以及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規則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項目管理、實施和經費使用等過程中的投訴舉報問題進行核查處理;

    (六)對項目驗收后三年內應用情況進行評估;

    (七)加強監督結果運用,優化項目管理和科研誠信建設;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八條  項目組織管理主體應認真履行日常管理職責,配合開展相關監督工作。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申報(承擔)單位、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職盡責和科研誠信情況等進行管理與監督,配合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處理。

    第十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省科技廳委托協議開展相關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和工作人員培訓管理。

    第十一條  試點建立科技監理制度,省科技廳委托有關單位,聘請監理人員對省重大科研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跟蹤、考察、監測評估,對項目時間進度和任務執行情況、目標實現、經費到位及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監督、評價。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可根據工作需要,將資金核查、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應根據科技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監督計劃,明確監督對象、內容、時間、方式、實施主體和結果要求等。監督任務分為重點監督任務和一般監督任務,每年選取3至5個專項為重點監督任務,進行全鏈條式監督檢查;其余項目為一般監督任務,采取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

    第三章  監督內容

    第十四條  項目指南編制環節主要監督內容:

    (一)指南編制是否符合科技規劃、計劃定位;

    (二)論證和發布是否科學規范、充分完備等。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受理環節主要監督內容:

    (一)申報渠道是否通暢;

    (二)申報程序是否規范;

    (三)申報條件和時限是否符合計劃管理規定;

    (四)申報單位和人員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五)研究內容是否符合指南方向,是否存在重復申報。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立項環節主要監督內容:

    (一)評審工作方案(標準、方式、流程等)是否符合規定、科學公正;

    (二)評審組織工作是否符合規定;

    (三)項目申報單位、負責人、評審專家是否存在違反管理規定或違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要求的行為;

    (四)立項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五)立項相關信息是否按規定公開公示。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執行環節主要監督內容:

    (一)項目合同書是否按規定簽署;

    (二)是否按規定開展項目過程管理,過程管理程序是否科學規范;

    (三)重大事項調整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科學合理;

    (四)問題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  項目績效評價(驗收)環節主要監督內容:

    (一)項目是否存在到期未按時驗收情況;

    (二)項目績效評價(驗收)程序和組織工作是否科學規范;

    (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驗收專家是否存在違反管理規定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四)項目績效評價(驗收)結果(意見)是否科學公正。

    第十九條  專家遴選方面主要監督內容:

    (一)項目組織實施等各環節專家遴選程序是否合理規范;

    (二)專家履職是否公平、公正;

    (三)專家是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回避規則和誠信廉潔等要求。

    第四章  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監督主要采取現場監督、隨機抽查、專項監督、舉報核查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現場監督是指對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指南編制、申報立項、會議(網絡)評審、現場考察、績效評價(驗收)等各類科技活動組織實施過程的監督。原則上對年度重點監督任務全流程采取現場監督方式。

    第二十二條  隨機抽查是指通過實地走訪、飛行檢查、書面審查等方式對隨機抽取的科技計劃項目的關鍵環節、組織實施等情況進行監督。原則上對年度一般監督任務、立項滿1年的在研項目等采取隨機抽查方式。

    第二十三條  專項監督是指每年選擇部分項目,對項目的目標定位、組織管理、實施進展、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成果產出、效果和影響等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個專項檢查中具體檢查項目抽取覆蓋面不低于30%。

    第二十四條  舉報核查是指對項目立項、管理、驗收等環節中接收到的涉及科研誠信或工作組織管理等方面問題提出的異議舉報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組織管理主體一般應提前3個工作日將相關工作方案和科技活動通知等材料送監督評估與科研誠信處備案,并配合開展相關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督工作結束后,監督評估與科研誠信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監督意見(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監督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程序、結論、整改建議和重要事項記錄等,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及時反饋監督對象。

    第二十七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意見(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監督意見(報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復核和申訴申請。

    第二十八條  加強監督信息化建設,省科技廳依托山東省科技云平臺開展項目監督工作,推動項目監督與項目管理實施、科研誠信有效銜接,實現監督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共享互認。

    第二十九條  健全公眾參與監督機制,省科技廳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按規定受理、登記、分類處理和有效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建立“大監督”工作機制,各監督對象應主動接受監督。省科技廳深化與科技部、各設區市科技局的協同聯動,強化與紀檢監察等機關的溝通協作,構建上下聯動、內外銜接的監督體系,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實效。

    第三十一條  建立監督信息共享互認機制,省科技廳應牽頭推動與科技部及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等之間的監督數據共享匯交,監督結果互認互用,監督線索移送互通,實現對科技活動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建立科研活動寬容失敗制度,對受市場風險影響、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未達到預期目標,且項目資金使用合理規范的項目,經專家論證后,確屬探索性強、應用價值高和研發風險高的科技項目,并且承擔人已做到依法依規、勤勉盡責、未謀取不正當利益,可正常結題,不影響其科研信用和日后承擔財政科研項目資格。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對于違反第三章相關規定的,省科技廳可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終止或撤銷項目、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等處理措施。

    對于按照職責權限應由其他單位處理的,省科技廳將違規失信事實反饋相關單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按程序及時移交有關機關或單位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監督中發現的涉及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違規行為,應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相關科研人員、評審(咨詢)專家視情節作出取消省科技廳組織的評審咨詢資格、不予納入省科技專家庫、撤銷省科技廳頒發的榮譽稱號以及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省科技廳負責的科研項目、基地、團隊、人才、獎勵等申報或參與資格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計劃申報(承擔)單位視情節作出終止或撤銷項目、追回項目結余資金或已撥資金、撤銷省科技廳授予的科研平臺資格、資質以及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省科技廳負責的科研項目、基地、團隊、人才、獎勵等申報或參與資格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存在的違規或違約行為,取消其三至五年承擔省科技廳授權的科技服務資格以及項目管理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人員在監督工作和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涉嫌違紀違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移送有關單位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到監督意見或整改通知后,應及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對違規失信行為的處理意見,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報告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違規失信行為處理情況。

    省科技廳將根據有關規定適時開展“回頭看”,對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處理違規失信行為不到位的,將取消其項目承擔資格,直至整改完畢。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廳將監督意見和相關責任主體整改情況,作為資源配置與計劃預算編制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科技人才項目和各類創新平臺、科技型企業資格認定等科技活動,以及受委托行使國家級科研經費分配、項目與獎勵推薦、資格認定等科技活動的監督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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