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各處室,省化專辦:
現將《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11月27日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專家庫監督管理,健全完善專家庫制度,規范專家履職評審行為,有效保障廳機關科學決策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2號)、《關于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全面清理規范專家參與公共決策事項的通知》(魯發改投資〔2024〕381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設的,匯集高層次專家資源,服務廳機關各類評審、論證、咨詢、評估、評價和認定(以下統稱“評審”)等活動的信息化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具備參與相關專業活動所需的知識儲備、職業資格和實踐經驗,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納入專家庫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和規定程序,參與公共決策及其他評審活動,進行相關論證并提出咨詢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成立專家庫管理領導小組,由廳主要領導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專家入庫審核、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專家庫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負責專家庫建設開發、升級改造,牽頭征集、補充、調整專家庫入庫專家,以及審批日常的專家抽取使用等事項。
第二章 評審事項
第五條 專家參與的事項包括公共決策事項和普通評審事項。
公共決策事項是指: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行政許可,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投資審批、招標采購、科技專項和科研項目評審確定、重大課題安排等公共資源分配事項,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教育、科技、工程建設等領域重要榮譽或稱號授予等;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不包括一般性、例行性征求專家意見或專家座談等。
普通評審事項是指除公共決策事項之外的常規性規劃編制、政策研究、技術咨詢、項目評審、項目驗收、標準制訂和各類達標評優等評審工作。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庫辦公室負責牽頭梳理本廳專家參與公共決策事項清單,按要求向社會公開并動態調整。對專家參與的公共決策事項,有關業務處室應制定專項管理制度,除涉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強化各業務處室對評審事項的主體責任,對專家評審意見要嚴格把關,更好發揮專家輔助決策作用,防止凡事都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傾向,堅決避免以專家評審代替行政機關決策,造成決策主體責任缺失。
第三章 入庫條件
第八條 專家入庫基本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品德良好,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擔工作任務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二)熟悉國家和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規,知悉本領域國內外情況和前沿動態。
(三)從事相關行業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具備較高的理論水平,取得一定的專業技術研究成果。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兩院院士和有特殊專業或資格要求的專家不受此年齡限制。
(五)無學術道德問題,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和違紀違法等記錄。
(六)參選專家應取得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的推薦和確認。
第九條 專家入庫專業條件:
法律、行業、財務審計等領域專家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法律領域專家。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管理經驗,獲得國家法律執業資格證書,擔任所在單位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或合伙人等。
(二)行業領域專家。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人員,包括:省級以上認定的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等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行業領軍企業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等。
(三)財務審計專家。具有豐富的財會經驗,熟悉經費管理制度,具有會計系列或審計系列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四章 專家管理
第十條專家入庫管理:
(一)征集方式。堅持競爭擇優的原則,采用公開遴選、定向邀請等方式擇優選取專家入庫。公開遴選是由專家庫辦公室負責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定向邀請是由相關業務處室負責推薦本領域行業專家。
(二)入庫申請。專家登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管理系統,如實填寫《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資格審查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件、學歷證書、技術職稱、所屬領域業績成果等),經所在單位真實性審核后推薦提交。
(三)資格審核及入庫評審。對于定向邀請的,由各業務處室對本處室推薦的專家資格進行審核后,再由專家庫辦公室組織入庫評審;對于公開遴選的,由專家庫辦公室負責資格審核后組織入庫評審。經入庫評審后確定的擬入庫專家名單,報廳專家庫領導小組審定。
(四)名單公示。除涉密、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等情形外,專家庫辦公室將廳專家庫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廳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正式入庫。對公示無異議的專家,專家庫辦公室將入選專家信息錄入專家庫,正式成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庫成員。
第十一條 專家出庫管理。入庫專家有下列情況者,應當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一年內評價結果兩次被評價為“差”的。
(二)履行專家職責期間,泄露獲取的技術、商業秘密、未公開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開內容的。
(三)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接受他人請托、影響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與項目有關單位存在利益關系,未主動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利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連續三次未在規定時間內回復工作邀請的。
(七)連續三次接受邀請后缺席的。
(八)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九)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專家的。
(十)除兩院院士或有特殊需求的專家以外,年滿65周歲的。
(十一)存在玩忽職守或者其他不認真履行職責行為,導致惡劣影響的。
(十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家資格的。
(十三)出現學術道德問題、不良社會信用記錄、違法違紀記錄等情形的。
第十二條 專家信息更新。對于更新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等一般信息的,專家應實時登錄系統更新并告知專家庫辦公室,由專家庫辦公室完成審核。對于更新專家職稱、職稱等級、行業分類等關鍵信息的,由專家庫辦公室定期組織集中更新及審核。
第十三條 業務處室應當加強對專家的培訓指導,幫助專家及時掌握其所參與評審活動相關的法律制度、政策規定、行業動態等內容。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履行工作期間,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所承擔工作任務的相關信息,認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時可以要求補充相關資料。
(二)依法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預,如遇到業務處室對評審結果進行干預操控,可向專家庫辦公室進行反映。
(三)到評審現場后,發現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有權申請拒絕參與。
(四)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費用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評審費支出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有權申請退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庫。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履行工作期間,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認真履行職責,仔細閱研工作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客觀、公正、具體地提出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參與評審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有關意見和言論。
(四)不得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的頭銜對外宣傳或出席任何活動,不得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的頭銜作為職稱評審或獲取其他稱號或榮譽的依據。
(五)不得利用參與評審的便利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參與可能影響評審意見公正性的活動。
(六)嚴格廉潔要求,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及其請托人的送禮和宴請等。
(七)本人專業能力不能勝任時,主動提出退出評審等活動。
(八)遵守評審活動要求的其他工作紀律。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業務處室有抽取專家需求時,線上填寫專家使用申請表,提出所需專家數量、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行業分類、需要回避的單位等信息,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提交專家庫辦公室審核。專家庫辦公室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給予通過或補充信息的答復,審核通過的,業務處室即可操作抽取。
第十七條 業務處室在線隨機抽取所需專家,系統自動聯系抽取到的專家并確認是否參加活動。如在規定時間內,專家反饋不能參加活動或沒有反饋信息,系統將自動補充抽取,直到全部符合要求為止。
第十八條 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工作所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報請業務處室分管廳領導同意后,由業務處室直接指定庫外專家,并報廳機關紀委備案:
(一)因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專家庫中沒有滿足條件的專家或者滿足條件的專家數量不足的。
(二)國家或省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九條 專家選取采用輪換原則。同一專家被連續選中兩次后,在下一輪抽取活動中自動輪空。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加本廳評審活動不超過5次,連續5次專家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可增加2次評審機會。
第二十條 專家選取遵循回避原則。涉及下列回避事項,專家在參與相關活動前需主動提出回避請求:
(一)系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二)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等重大利益關系。
(三)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重大經濟利益關系。
(四)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于同一法人單位,或所在單位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有隸屬關系。
(五)其他可能妨礙評審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專家確定后,業務處室自行下載《專家費發放表》,評審現場由專家簽字確認。同時,業務處室及分管廳領導對最終確定的專家名單及信息進行簽字確認,作為支取專家費用的憑證,財務處按照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支付專家費用。
第二十二條 業務處室應當加強專家評審意見管理,如實記錄所有專家意見,在評審過程中,不得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對評審結果進行干預操控。評審活動結束后,將專家意見及時上傳系統,確保專家參與評審過程、結果可追溯。
第七章 監督評估
第二十三條 建立專家評價機制。業務處室根據實際情況,評審結束后對專家業務水平、盡職負責態度等在系統中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一般、差三個等次,作為參與后續項目評審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對學術造假、違法違紀等出庫情形及時告知。如因單位審核不實、告知不及時,給項目評審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五條 業務處室在評審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同步告知派出單位及專家庫辦公室,由專家庫辦公室做出相應處置:
(一)對專家疏忽失職,未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評審論證的,或在申請入庫、更新信息和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給予約談提醒、暫停參與評審活動、取消資格等處理。
(二)對專家故意誤導決策,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未經許可隨意透露評審內容、泄露國家秘密、牟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廳專家庫系統升級后才能實現的內容,待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并完成系統升級后施行。《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專家庫管理辦法》(魯工信法規〔2021〕8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涉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安全生產專家庫,且《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安全生產專家管理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