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級投資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省級科技股權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4年9月24日
山東省省級科技股權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魯政字〔2020〕16號)、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財政科技股權投資項目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魯科字〔2023〕108號)文件精神,規范山東省省級科技股權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切實發揮財政科技股權投資引導帶動作用,高質量推進全省科技創新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體思路。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市場化機制運作,尊重科技創新和資本投資規律,切實解決科技型企業發展需求,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科技創新領域,推動科技、金融、產業深度融合,為推進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科技支撐。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省級實施科技股權投資項目的財政資金,包括“股權直投”“先投后股”“撥投結合”及省市股權聯動支持地方重大科技項目的財政撥款和股權投資資金。
第三條 適用對象。省級財政科技股權投資的投資管理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條 基本原則。省級財政科技股權投資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高效協同、安全退出”的原則。
1.政府主導。財政科技股權投資體現政府政策導向,聚焦全省高質量創新發展重大戰略和重點產業領域,創新財政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投向科技型企業。滿足條件時,財政股權投資資金適時退出。除重大項目外,對已有各級政府性資本投入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投資。
2.市場運作。突出市場檢驗,科技成果轉化類投資原則上不發布項目指南。對各類科技投資計劃,建立主管部門、產業界、金融及投資機構等多方參與的項目聯審機制,支持金融及投資機構基于市場判斷和行業前景,自主決策投資項目。
3.高效協同。財政撥款類的現場考察和第三方盡職調查合并開展,在明確各方權責、股權構成的前提下,財政撥款、投資資金可同步撥付。加強部門、機構、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減少重復提交材料,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獲取便捷度。組織專業服務團隊,為科技股權投資項目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咨詢服務。
4.安全退出。遵循市場化定價原則,保證投資資金的合理回收和再投資能力。加強對項目風險的評估與預警,及時發現和應對潛在風險。滿足股權退出條件時,依法采取IPO(首次公開募股)、資本并購、股權轉讓、大股東回購等多元化退出渠道。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五條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根據科技創新發展需求、投資管理機構資金存量等,編制財政科技股權項目資金預算并報決策機構審定,管理實施科技股權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具體負責項目征集、項目申報、形式審查、項目評審,開展科技項目常態化、動態化儲備管理;研究確定項目立項、項目公示,組織簽訂《項目合同書》等;負責向立項單位按需撥付資助引導性質的科技資金;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中期評估、驗收、監督檢查、變更、終止和撤銷等工作,開展項目科研誠信管理;開展政策宣傳推介,引導協調企業、金融及投資機構等聯動實施項目投入支持。
第六條 山東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在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內,協同配置各類別財政科技股權投資年度預算,經決策機構審定后,負責預算資金、績效目標下達和對省級投資管理機構的資金撥付工作;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七條 投資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開展項目盡職調查、股權投資或轉化、持股管理、風險防控、股權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配合省科技廳做好項目形式審查、項目評審、項目確定、項目合同書簽訂等工作;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股權投資協議書》,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注資,對資助引導資金進行轉股管理;定期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送項目運行和股權管理情況,做好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及使用要求
第八條 省級財政科技股權投資支持范圍和內容包括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投資、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科技型企業提升股權投資、重大創新工程股權投資等,與省級科技計劃體系銜接互補。
第九條 被投項目應嚴格按照項目合同書實施。因國家產業政策、市場需求、技術環境等發生變化導致項目建設內容需要調整時,被投資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投資管理機構報告,投資管理機構綜合評估后出具結論性建議,由省科技廳作出繼續投資或重新遴選安排項目的決定。
第十條 財政股權投資資金應當用于被投資項目承擔單位所申報的項目實施支出,不得用于償還股東和公司債務,不得用于非經營性支出,不得用于非科研人員工資支出,不得用于建設和購買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土地和房產?!跋韧逗蠊伞薄皳芡督Y合”項目的財政撥款資金,應按照相應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在申報項目后、財政股權投資資金到位前,被投資項目承擔單位以自籌資金先行投入所申報項目的,在財政資金到賬后,必要時可憑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支付憑證鑒證報告,以財政股權投資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第十二條 被投資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管理機構披露項目資金實際使用情況,每年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如發現被投資項目承擔單位擅自挪用資金的,按照投資協議約定,實施強制退出,所造成損失由被投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
第四章 注資資金使用要求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完成出資或股權轉化工作。確因客觀因素難以在規定時間完成出資的資金,應提前研究提出更換出資項目、增加已投資項目出資額度等處理建議,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同意后執行。
第十四條 投資管理機構與被投資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協議約定實施投資退出。達到退出條件后,由投資管理機構及時回收財政資金,并研究提出回收財政資金再投資計劃建議,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同意后執行,避免資金閑置沉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建立健全財政科技股權項目動態管理機制,制定資金使用負面清單,牽頭做好項目績效監控、自評等工作。投資管理機構完善投資運作和風險管控機制,動態監測被投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進展情況,統籌創新資源提供全方位服務,及時預判風險,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 投資管理機構加強投資運作情況評估,對企業成長情況和投資收益率實行投資期整體評價模式,及時做好股權登記,動態、全面、準確反映股權狀況,每半年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股權投資情況。
第十七條 投資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對未達到預期目標項目,相關決策已履行規定程序,相關單位和個人勤勉盡責、未謀取非法利益的,若發生投資損失,盡職無過的,依法依規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投資管理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參與人員出現資金使用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