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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欄目:行業動態 發布時間:2024-09-13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省科技廳會同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起草了《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F將《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委宣傳部

    山東社會科學院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建設,完善對科研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工作機制,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科研單位、科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在參與本省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全流程過程中,遵守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相關規定,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審核、監督和失信調查、處理、記錄等情況的管理??茖W技術活動主要包括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服務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科研單位,即具體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科研人員,即直接從事科學技術活動以及提供管理、服務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咨詢評審專家,即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審計、咨詢、績效評估評價、經紀、知識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技術轉移、科技金融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受科技主管部門委托開展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發生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相關規定的行為(具體行為清單見附件)。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責任明確、防懲結合、強化監督、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研誠信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制定相關科研誠信管理規范和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情況,開展誠信審核及結果應用;委托并指導各市科技管理部門開展科研誠信具體管理工作;做好科研失信行為數據的信息匯集、匯交報送;開展重大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系統、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承諾、審核管理;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報送機制;可對本行業領域發生的科研失信行為獨立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匯交科研失信行為信息。

    省社科院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省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發現、接受、調查、處理或移交有關問題線索,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組織本級部門以及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和聯合懲戒工作,匯交科研失信行為信息。

    第八條 科研單位是科研誠信建設、強化作風學風、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完善內部制度建設,遵守科研誠信管理各項規定,信守科研誠信承諾,落實科研誠信要求。預防科研失信行為,加強自我監督,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

    第三章  誠信管理機制

    第九條?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責任主體在實施或參與科學技術活動前應就履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安全保密等情況簽署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十條?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的誠信管理制度,科研單位應加強科研成果誠信管理,依法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強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和科研檔案的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實行科研誠信全流程監督管理,將科研誠信建設要求落實到科學技術活動的申請、受理、評審、認定、考核、驗收等全過程,在各類科研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應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第十二條 推進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科技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參與科學技術活動的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審核通過的必要條件,對存在科研失信并在懲戒期內的采取零容忍政策。

    第十三條?建立科研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涉及多個部門的科研失信行為,科技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推動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應用、聯動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第四章  失信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科研失信調查處理是指根據舉報或發現的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并作出處理??萍贾鞴懿块T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級職權范圍內舉報和線索應責成第一責任主體開展調查處理。

    科技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第一責任主體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確保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開展調查,并作出公正、公平的處理決定。如發現調查處理不到位的情況,應及時介入,要求第一責任主體進行整改或根據職權范圍由科技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自行開展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被調查對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調查時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處理。沒有所在單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被調查人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由其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無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通知實名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情況。符合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有明確的違規事實、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查證線索、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可轉送相關責任單位或告知舉報人向相關責任單位舉報。

    第十七條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應嚴格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第19號令)等文件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舉報人或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處理決定書載明的救濟途徑向作出調查處理決定的單位或部門書面提出申訴。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組織復查,復查結束出具復查決定書。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匯交

    第十九條 科技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科研單位對相關責任主體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者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處理決定作出單位應在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匯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應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按規定匯交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信息,并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條?省科技廳對匯交的科研失信行為數據進行把關。對要素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要求補正;對符合要求的,上傳到國家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科研失信行為數據所依據的處理決定被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按照程序及時向省科技廳提交相關資料,申請移出國家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處理決定依規變更的,按原程序重新匯交。處理決定期限屆滿的,自動移出國家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相關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具體操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附件:

    科研失信行為

    一、科研單位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二)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科研項目及資金管理規定的主要義務;

    (四)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本單位人員及合作單位課題組成員的違法違規活動;

    (五)科學技術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部門;

    (六)未經批準,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七)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

    (八)不配合監督檢查、評估評價和違規行為核查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九)使用財政科研資金捐贈、擔保、委托理財等;

    (十)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資金;

    (十一)無正當理由未在項目任務書約定時間內組織結題或者提交結題申請;

    (十二)除不可抗力外,因組織不到位、管理不善導致所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被強制終止;

    (十三)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未建立或未執行本單位科研項目管理的相關制度;

    (十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科學道德,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生命安全和生態安全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五)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并監督執行;

    (十六)違反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二、科研人員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二)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承擔資格或通過驗收;

    (三)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請書;

    (四)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偽造、篡改實驗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五)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和評議意見;

    (六)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范,違反學術出版規范;

    (七)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約定開展研究或擅自變更研究內容,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八)故意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進行項目申報、人才評選、成果獎勵、輿論宣傳等;

    (九)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等材料;

    (十)故意、惡意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十一)超權限調整科研任務或預算安排,違規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

    (十二)科學技術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部門;

    (十三)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以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

    (十四)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截留、侵占、套取、轉移、挪用科研資金,謀取私利;

    (十五)不配合監督檢查、評估評價和違規行為核查工作,對相關處理意見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科學道德,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七)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十八)違反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九)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三、咨詢評審專家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采取弄虛作假、賄賂、利益交換、串通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評估、評價、檢查資格;

    (二)違反回避制度;

    (三)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四)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五)利用咨詢評審等專家身份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出具明顯不當的咨詢、評審、評估、評價、檢查意見;

    (七)利用參與評審工作獲得的非公開技術、商業信息為本人或第三方謀取私利;

    (八)泄露咨詢評審過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九)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未遵守現場規則擅自離席或與項目承擔科研單位接觸;

    (十)抄襲或剽竊咨詢、評審、檢查等工作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十一)違反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二)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四、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

    (二)從事學術論文及其實驗研究數據、科學技術活動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三)違反回避制度;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

    (五)出具的咨詢或評審評價、評估報告嚴重失實;

    (六)發現項目存在重大違規違紀情況未及時報告;

    (七)違反相關規定或制度、違反委托合同約定,導致項目無法驗收或發生嚴重違規違紀問題;

    (八)泄露科學技術活動評審與管理相關信息、資料等行為;

    (九)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隱性提高、降低或變更評審、評價、評估標準,非必要擴大評估材料收集范圍和參與人員范圍;

    (十一)擅自公開利用參與科技服務工作獲得的非公開技術、商業信息、科研人員個人信息等;

    (十二)違反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三)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五、受托管理機構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管理資格;

    (二)內部管理混亂,影響受托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三)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

    (四)存在管理過失,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五)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資金;

    (六)隱瞞、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八)違反任務委托協議等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六、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二)設租尋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組織科學技術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承擔或參加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

    (四)參與所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中有關論文、著作、專利等科學技術成果的署名及相關科技獎勵、人才評選等;

    (五)未經批準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兼職;

    (六)干預咨詢評審或向咨詢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七)泄露科學技術活動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和立項安排等相關信息;

    (八)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沖突;

    (九)虛報、冒領、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資金;

    (十)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附件:政策解讀 | 《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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