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轉化過程中,不僅涉及轉化的路徑選擇以及具體實施,還涉及不同利益主體及其法律關系等,當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如何防范這些法律風險,是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01 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風險
在轉化標的產權權屬、轉化相關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1.轉化標的產權權屬風險。科技成果的產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確定,一是依法定程序授權,如專利;二是依法自動獲權,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技術秘密(商業秘密)。
對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供給方來說,對擬轉化的科技成果應享有完全的處置權,沒有權利瑕疵、權屬爭議,否則會直接影響到后續一系列轉化行為的效力問題??蒲腥藛T取得的科技成果并非必然屬于職務發明,需要滿足職務發明的法定要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1848 號一案判決書中,還提到“在職務發明權屬爭議的確定中,應當在保護單位利益與發明人利益之間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單位失去其投入生產要素資源所期待獲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發明人處于弱勢而使單位僅僅基于勞動關系坐收‘意外之喜’,從而導致打擊發明人的發明熱情、從根本上抑制自主創新的不利后果”。
對于科技成果需求方來說,除了權屬風險,還存在通過支付對價受讓的科技成果無法享有完整權利以及排他性權利的風險。如果受讓的科技成果在第三人處有獨占使用權,即便受讓了也無法進行使用;如果受讓的科技成果是專利以外的技術,一旦被認定進入公有領域或者無法認定為商業秘密,即便受讓了也無法排他使用。這兩種情況都會對需求方的收益權造成嚴重的影響。
2.合同及履行過程中的風險。科技成果轉化的一端是高校、科研院所,另一端是各類企業,雙方之間通過民事合同建立法律關系,在相關合同簽訂、履行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科技成果定價。科技成果轉化往往涉及國有資產的交易處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對本單位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雖然國務院《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 號)提到,通過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責任。但勤勉盡責義務仍然有很大的主觀解釋空間,掛牌拍賣以及公示不足以完全排除定價的法律風險。
(2)商業秘密泄露??萍汲晒D化在前期技術交底、商業洽商,后期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會涉及技術保密。對于還沒有披露的技術信息、非專利技術,一旦公開,就失去了商業秘密的保護。雖然,權利方可以追究泄密方的法律責任,但是技術信息公開,進入公共領域,無法排除第三人使用,這種損失往往難以彌補。
(3)改進技術成果歸屬。在科技成果實施過程中,也往往會發生科技成果的革新與改良,產生新的技術。對于改進技術,《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如果各方沒有就改進技術權屬進行明確約定,根據《民法典》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各方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此時會導致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風險。
(4)科研人員的獎勵與報酬??萍汲晒瓿蓡挝豢梢耘c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未約定的,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5 條確定。即便如此,因未就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獎勵、報酬制度,也未事先與科技人員對此進行約定從而導致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比如獎勵、報酬金額的計算認定等,給各方都帶來了不確定性。
02 科技成果轉化法律風險防范
1.科技成果權屬風險防范。確定的科技成果權屬是科技成果轉化的第一步,直接決定科技成果轉化后續一系列法律行為的效力。
科技成果供給方應確保有權轉化,避免科研人員與所在單位就科技成果權屬發生爭議。單位一方可以與科研人員約定明確本職工作范疇,對于特定項目研發,可以一事一議簽訂合同,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對職務發明的權屬進行約定劃分,明確權屬。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前,也可以通過簽署協議,對擬轉化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轉化方式及未來的收益方式進行約定。
科技成果需求方在科技成果轉化前可以做好權屬調查工作。對于科技成果是專利的,可以要求提供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年費繳納憑證等,確保專利權的合法有效性。還可以查詢專利登記簿副本,查明專利權質押、保全、實施許可、無效宣告、強制許可等法律狀態。如果是共有的科技成果,可要求由共有人出具同意的書面意見;如果是職務科技成果,選擇轉讓方式轉化的,可要求提供科技成果完成人放棄同等條件優先受讓權利的聲明。
2.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處理好合同風險對推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主體應合法。技術供給方應當是合法擁有技術,有權對外轉讓,具備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主體。科研小組不能直接作為合同一方簽訂合同,科研小組負責人也不能直接簽署合同代替高?;蚩蒲性核纳w章行為;未經授權認可的,需事后進行追認。
(2)合同權利義務及風險責任應明確具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技術合同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直接影響到合同性質,從而影響合同履行以及違約責任承擔等。
(3)國有資產處分管理,需合法合規。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不論是科技成果權利轉移收益還是從科技成果轉化效益中提取獎勵,都易產生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國有資產的處分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加強合規監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4)簽訂保密協議與采取保密措施。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對接觸科技成果技術秘密的人員,均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制定并執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在紙質的涉密文件封面標識、對于電子版涉密文件以水印方式標識、保存涉密信息的載體加密、保存涉密信息載體的場所隔離、接觸涉密信息權限等。
(5)科研人員獎勵與報酬事先約定。就科研人員的獎勵與報酬,盡量采取事先約定的方式,可以通過規章制度規定、勞動合同約定、專項約定等方式,明確獎勵與報酬的計算標準、發放條件等,避免發生巨額經濟糾紛。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技術、商業、法律等各專業人員的共同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綜合、復雜的,涉及各種法律領域及諸多法律問題。本文僅對其中常見法律問題以及法律風險進行解析,以期為科技成果轉化中各主體全方位把控風險提供參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順利發展。
來源:國科火炬企業孵化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