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11月24日
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濟南市人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孵化載體)管理,積極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特制訂本工作指引。
一、孵化載體綜述
(一)載體涵義。孵化載體是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分綜合類、專業類)和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的統稱,是以促進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全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
(二)功能定位。孵化載體功能如下:
1.眾創空間主要是為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提供包含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各類創新創業場所,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
2.孵化器主要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3.加速器主要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平臺,提供企業規?;l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拓展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三)管理機制。科技部負責國家眾創空間備案、國家級孵化器認定工作;省科技廳負責省級眾創空間備案、省級孵化器和加速器認定工作;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載體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工作;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孵化載體的具體管理、服務和指導工作。
二、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
(一)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1.申請單位(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在濟南市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完善,孵化器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
(1)申請單位即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是指投資建設孵化器并運營管理的單位;若投資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管理并全額支付相應的運營管理費用,申請單位為投資建設單位;若未投資建設但負責運營管理并且支付全部的運營管理費用,申請單位為運營管理單位。
(2)孵化器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是指截至認定申請之日已經成立并運營的時間≥1年。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在3000m2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屬租賃場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
(1)孵化場地集中是指孵化場地在同一個地址范圍內,或者在同一區縣范圍內的不同地址的場地,而且孵化場地與運營管理主體注冊地所屬區縣一致。
(2)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為孵化器辦公場地、在孵企業孵化場地、公共服務場地等,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必須≥3000m2,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的比例≥75%。
(3)屬租賃場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是指自申請認定之日算起,租賃的孵化場地有效租期要≥4年。
3.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擁有孵化資金不低于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能提供資金使用案例。
(1)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要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自有種子資金規模、與其他單位聯合設立的一項或多項孵化資金規模,加起來資金規模應≥200萬元。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可以以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形式,支持在孵企業創新創業。
(2)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量的比例應≥10%,提供的資金使用案例應≥3家。
4.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創新意識強、較為穩定的運營管理團隊與導師隊伍,且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經驗和專業服務能力。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1)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且運營管理主體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
(2)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3)孵化器配備的創業導師由專職導師和兼職導師組成,其中專職導師是指運營管理主體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的導師人員;兼職導師是指運營管理主體通過頒發聘書或簽訂聘任協議約定為孵化器履行創業導師職責的人員。
(4)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比例應≥80%;每10家在孵企業配備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數量分別應≥1人。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1)每年開展的活動次數是指截至孵化器申請認定之日前的一年內開展的創新創業服務活動次數。
(2)每年開展活動次數≥5場次。
6.已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1)知識產權重點指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權、國家地理產品標志權等。
(2)有效知識產權是指按照規定,定期繳納年費等有關費用,處于法定保護期內的知識產權。
(3)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包括申請受理和授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須≥30%。
(4)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須≥20%。
(5)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等兩項條件,只須符合一項即可。
7.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且每1000m2平均在孵企業數原則上不低于2家。
(1)符合在孵企業條件的企業數量須≥25家。
(2)每1000m2孵化場地平均在孵企業數原則上≥2家。
(3)若申請認定“專業類型”的孵化器,符合在孵企業條件的企業數量須≥20家,且每1000m2平均在孵企業數原則上不低于1家。
(4)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濟南市“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產業領域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8.具備專業化發展的特質或潛力,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產業集聚度一般應達到60%以上。
(1)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產業集聚度是指從事研發、生產領域為同一產業領域的在孵企業集聚情況。
(2)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產業集聚度以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為依據,須≥60%。
(3)若申請認定“專業類型”的孵化器,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須≥75%。
9.累計畢業企業達到5家以上。
(1)孵化器自成立運營以來,累計畢業企業數量須≥5家。
(2)不符合畢業條件但已被運營管理主體核準畢業的企業不在畢業企業統計之列。
(3)若申請認定“專業類型”的孵化器,畢業企業數量須≥4家。
(4)在孵企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經國家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銀行貸款、股票籌資、債權融資等超過100萬元。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二)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1.申請單位(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在濟南市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眾創空間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
(1)申請單位即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是指投資建設眾創空間并運營管理的單位;若投資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管理并全額支付相應的運營管理費用,申請單位為投資建設單位;若未投資建設但負責運營管理并且支付全部的運營管理費用,申請單位為運營管理單位。
(2)眾創空間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是指截至備案申請之日已經成立并運營的時間≥1年。
2.擁有不低于500m2的服務場地,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30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1)服務場地須在同一個地址范圍內,而且孵化場地與運營管理主體注冊地所屬區縣一致。
(2)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管理辦公場地、入駐企業和團隊孵化場地、公共服務場地等;創業工位是指為入駐企業和團隊提供的創業場地及位置。
(3)服務場地面積必須≥500m2,或提供創業工位≥30個,以上兩個條件符合一條即可。
(4)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眾創空間總面積(服務場地面積)的比例須≥75%。
3.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創業團隊入駐時限不超過24個月。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
(2)創業團隊入駐時限須≤24個月,即:創業團隊入駐后須在24個月內注冊成立企業。
(3)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是指截至眾創空間申請備案之日前的一年內入駐的創業團隊注冊成立企業的數量。
(4)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總數須≥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3家。
4.具備專業化發展的特質或潛力,眾創空間內的入駐企業和團隊產業集聚度一般應達到50%以上。
(1)眾創空間內的入駐企業和團隊產業集聚度是指從事研發、生產領域為同一產業領域的入駐企業和團隊集聚情況。
(2)眾創空間內的入駐企業和團隊產業集聚度以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和團隊數量占入駐企業和團隊總數的比例為依據,須≥50%。
5.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創新意識強、較為穩定的運營管理團隊與導師隊伍,且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經驗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服務工作人員和專兼職導師均不低于3名。
(1)專職服務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且運營管理主體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人員必須有專職服務工作人員,且人員數量≥3人。
(2)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3)專職導師是指運營管理主體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的導師人員;兼職導師是指運營管理主體通過頒發聘書或簽訂聘任協議約定為眾創空間履行創業導師職責的人員。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人員必須有專兼職導師,且人員數量≥3人。
6.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 5場次。
(1)每年開展的活動次數是指截至眾創空間申請備案之日前的一年內開展的創新創業服務活動次數。
(2)每年開展活動次數≥5場次。
7.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工作機制,包括企業(團隊)遴選、畢業或淘汰機制、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1)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須通過正式文件制定并發布有關運營管理工作機制。
(2)運營管理工作機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團隊)遴選、畢業或淘汰機制、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還可以提供其他方面的運營管理工作機制。
(三)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申請單位通過濟南市科技局官方網站科技云平臺提交申請資料,由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在線審核并提交,同時在初步考察的基礎上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函。
2.市科技局對各區縣(功能區)提交的系統申請資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根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評審標準分別進行網絡評審和現場考察。
3.根據專家網絡評審和現場考察結果,符合條件并通過綠色門檻核查的納入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建議名單。
4.建議名單經局黨組會研究通過后,在市科技局官網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5.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發布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名單。
三、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評審
(一)評審專家遴選
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評審采取專家網絡評審與現場考察評審相結合方式,網絡評審和現場考察評審專家均從專家數據庫里擇優遴選,原則上具有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管理工作經驗、或從事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管理工作,遴選專家均不少于5名。
(二)評審標準
分別制定市級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評審標準(見附件1、2),該標準適用于網絡評審和現場考察評審。
(三)評審方法
1.網絡評審與現場考察評審專家打分均實行百分制,其中基礎分70分(即:基本條件分)、獎勵分30分;基礎分達不到70分的,獎勵分一律為0;基礎分達到70分的,按照評審標準賦予獎勵分值。專家打分加權平均后為該孵化器(眾創空間)網絡評審或現場考察評審最終得分。
2.每家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專家評審最終得分為“專家網絡評審最終得分*70%+專家現場考察評審最終得分*30%”。
(四)評審結果運用
參加評審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按照專家評審最終得分結果,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最終得分≥70分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納入市級認定(備案)建議名單?,F場考察評審最終得分<70分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
(一)評價政策。對新備案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優秀的給予最高50萬元財政補助資金。
(二)評價主體。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認定(備案)的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近三年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三)評價周期。每三年為一個評價周期,評價周期為認定(備案)當年(第一年)至第三年12月31日。
(四)評價內容。分別制定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3、4),孵化器重點評價孵化載體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同時評價孵化器在區域中開展的特色工作、承擔的社會職能、對產業帶動作用等;眾創空間重點評價孵化載體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社會貢獻等。
(五)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評價結果優秀并通過信用、綠色門檻核查的市級孵化器或眾創空間享受財政獎補政策,最多不超過1次。
(六)評價要求。已通過省級或國家級認定(備案)的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不再納入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績效評價范圍。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省級加速器績效評價分別由科技部和省科技廳組織實施。
五、新認定(備案)為國家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財政獎補
(一)財政獎補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且符合《濟南市“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中我市重點產業領域的,給予最高500萬元財政補助資金;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但不屬于重點產業領域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財政補助資金。對新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給予最高100萬元財政補助資金。
(二)國家級孵化器財政獎補程序
1.提交申請。申請國家級孵化器財政獎補,其運營管理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
(2)國家級孵化器認定文件;
(3)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經有關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近兩年審計報告;
(5)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信用證明;
(6)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報告。
2.績效評價。對新認定的孵化器近三年以來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指標體系參考市級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重點評價孵化載體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同時評價孵化器在區域中開展的特色工作、承擔的社會職能、對產業帶動作用等有關情況。
3.評價結果運用。對通過信用、綠色門檻核查的孵化載體,堅持資金總額控制原則,根據每家孵化載體績效評價最終得分情況,分段確定財政獎補資金額度。
(三)國家級眾創空間財政獎補程序
1.提交申請。申請國家級眾創空間財政獎補,其運營管理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
(2)國家級眾創空間備案文件;
(3)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信用證明;
(5)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報告。
2.績效評價。對新備案的眾創空間近三年以來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指標體系參考市級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重點評價孵化載體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社會貢獻等有關情況。
3.評價結果運用。對通過信用、綠色門檻核查的孵化載體,堅持資金總額控制原則,根據每家孵化載體績效評價最終得分情況,分段確定財政獎補資金額度。
六、市級(含)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培育高企財政獎補
(一)財政獎補政策
對經備案(認定)的各級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財政補助資金10萬元。
(二)市級(含)以上孵化器培育高企財政獎補程序
1.提交申請。孵化載體自主提交獎補申請材料,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市科技局推薦孵化載體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并報送書面推薦報告(一式兩份)。
申請市級(含)以上孵化器培育高企財政獎補,其運營管理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
(2)各級孵化器認定的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以最高級別為準);
(3)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培育的高企名單、證書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培育的高企與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簽訂的入駐孵化協議;
(6)經有關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近兩年審計報告。
2.材料復核。市科技局對孵化載體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并經信用、綠色門檻核查通過的納入擬補助名單。
3.社會公示。經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對擬補助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資金補助。經公示無異議的,下達補助資金計劃。
(三)市級(含)以上眾創空間培育高企財政獎補
1.提交申請。孵化載體自主提交獎補申請材料,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市科技局推薦孵化載體申請材料(一式一份),并報送書面推薦報告(一式兩份)。
申請市級(含)以上眾創空間培育高企財政獎補,其運營管理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
(2)各級眾創空間備案的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以最高級別為準);
(3)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培育的高企名單、證書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培育的高企與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簽訂的入駐孵化協議。
2.材料復核。市科技局對孵化載體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并經信用、綠色門檻核查通過的納入擬補助名單。
3.社會公示。經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對擬補助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資金補助。經公示無異議的,下達補助資金計劃。
七、財政獎補資金使用管理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財政獎補資金支出范圍:
1.孵化場地裝修改造、辦公設施購置、寬帶接入等基礎性設施投入;
2.為在孵企業提供技術研發和中試服務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等購置費用;
3.為在孵企業開展創新創業輔導培訓、投融資對接、項目路演、宣傳推介以及與金融機構開展銀企項目對接交流活動等費用;
4.為在孵企業服務的其它費用。
(二)眾創空間財政獎補資金支出范圍:
1.載體運營產生的房租;
2.孵化場地裝修改造、辦公設施購置、寬帶接入等基礎性設施投入;
3.為創新創業者服務的測試開發工具、實驗用品以及公共軟件、硬件購置等費用;
4.組織開展創業輔導培訓、投融資對接、項目路演、宣傳推介等各類活動費用;
5.創業導師的勞務補貼;
6.為創新創業者服務的其它費用。
八、孵化載體運行與管理
(一)運行
1.眾創空間應加強和完善服務保障能力,為創業團隊發展和初創企業成長提供全方位、多維度、專業化服務。
(1)組建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市場營銷等方面為創新創業團隊提供實踐性輔導和理論性培訓,為入駐初創企業提供精準化、便利化、系統化的高質量創新創業服務。
(2)建立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入駐創業團隊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代理、導航、維權、規劃及咨詢等方面的一站式、保姆式綜合服務。
(3)積極吸納大學生創新創業,建立實習基地,開展創新創業輔導等專業化、系統化服務。
2.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強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為在孵企業提供專業化、精準化、個性化的高質量服務。
(1)加強專業化服務團隊建設,突出創新創業政策的宣傳培訓,讓在孵企業全面了解、準確把握、充分享受創新創業扶持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識產權、法律財務、政策金融、技術轉移等專業化服務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個性化、精準化、定制式的創新創業服務。
(3)建立公共研發技術平臺、專業化中試基地,提高資源集聚度和應用率,加快在孵企業科技成果的創新創造和轉移轉化。
(4)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與金融機構開展交流對接活動,協調引進或聯合社會力量共同設立各類投資基金,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增強金融服務能力,拓寬投融資渠道,助力在孵企業快速成長。
(5)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有效拓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高新成果、專業人才等科技資源,幫助在孵企業深入對接海外科技市場。
3.加速器應優化提升服務保障能力,強化專業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為孵化企業提供高質量、高標準、全方位的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新生態。
(1)強化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建設,為入駐企業提供規?;l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拓展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快推進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2)積極探索孵化模式創新,促進創業孵化向產業鏈、創新鏈拓展延伸。
(3)加強融通創新、協同發展,積極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業共建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臺,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業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二)推薦、統計
申請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按照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優先從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中擇優推薦。已認定(備案)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不再進行市級認定(備案)。已通過省級或國家級認定(備案)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不再納入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統計范圍。
(三)變更
1.孵化載體名稱或運營管理主體名稱發生變更及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變化后2個月內向所在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就變更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實,在此基礎上對符合認定(備案)條件的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變更報告,同時提交孵化載體變更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
3.市科技局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符合市級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條件的,予以變更復函。
4.省級以上孵化載體變更有關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5.變更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變更報告;
(2)孵化載體變更申請;
(3)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孵化載體名稱:運營管理主體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文件。
——申請變更運營管理主體名稱:運營管理主體名稱變更前后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市場監管、編辦等有關部門出具的運營管理主體名稱變更證明或文件,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文件。
——申請變更運營管理主體:變更前后運營管理主體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變更前、后運營管理主體雙方簽訂的變更協議,專職服務工作人員花名冊、變更后運營管理主體與專職服務工作人員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證明,創業導師花名冊、變更后運營管理主體與創業導師簽訂的聘任協議或頒發的聘書,變更后運營管理主體內部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的有關文件、制度,變更后運營管理主體與在孵(入駐)企業或團隊新簽訂的入駐孵化協議,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文件。
——申請變更孵化場地地址和面積:運營管理主體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孵化場地地址和面積變更前后產權證明,孵化場地平面圖,變更后在孵企業(團隊)入駐孵化協議,在孵企業營業執照,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文件。
(四)撤銷/取消
1.孵化載體撤銷由載體運營管理主體向所在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撤銷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撤銷報告,同時提交孵化載體撤銷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
3.市科技局對撤銷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撤銷條件的市級孵化載體予以撤銷復函,符合撤銷條件的省級以上孵化載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4.全市孵化載體每半年進行一次現場排查,由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開展。經排查建議撤銷的各級孵化載體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5.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孵化載體予以撤銷:
(1)在填報火炬統計年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2)連續2年未報送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
(3)績效評價(現場排查)不合格、且整改期滿(整改期一年)仍未達到合格標準。
(4)已經不符合認定(備案)條件。
(5)存在需要撤銷的其他問題。
6.孵化載體撤銷須提供以下材料:
(1)運營管理主體撤銷申請。運營管理主體已經不存在的,由原運營管理主體法人代表提出撤銷申請。
(2)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關于撤銷孵化載體的報告。
(3)市科技局關于撤銷省級以上孵化載體的報告。
7.在申請市級或推薦省級以上孵化載體認定(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取消其市級認定(備案)評審資格或省級以上認定(備案)推薦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認定(備案)或省級以上認定(備案)推薦。
以上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評審標準
2.濟南市眾創空間備案評審標準
3.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4.濟南市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1
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評審標準
附件2
濟南市眾創空間備案評審標準
附件3
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4
濟南市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