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現將《山東省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5月22日
山東省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建設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業領域碳達峰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制造單位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是指從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制造單位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第三條 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以企業、園區為主體,堅持政府引導、標準引領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建設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建設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化發展內生動力,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鼓勵企業和園區積極開展綠色制造對標提升及評價工作,對標提升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則,評價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綠色制造單位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管理,各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制造單位培育、申報和管理。
第二章 培育條件
第六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的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業企業,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2.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3..具備較高的質量、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資源管理水平,各項管理制度體系健全并持續運行完善。
4.高度重視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和清潔生產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積極參加能效標桿、節水型企業、無廢企業等創建活動,自覺開展綠色診斷,強化診斷成果運用,加強綠色化改造。
5.近三年不得出現以下情況: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未被移出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發生環境污染、安全(包括安全生產、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產品質量等事故以及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6.符合綠色工廠相關行業評價標準要求。
第七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的基本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原則上工業增加值占比不低于45%;國家和地方綠色、循環和低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得到有效貫徹執行;涉及化工園區的應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認定。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積極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工作。
3.近三年,未發生重大污染、安全等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未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未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降碳指標;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園區內屬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100%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4.園區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5.建立履行綠色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6.鼓勵園區建立并運行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園區能源監測管理平臺;鼓勵園區建設并運行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鼓勵園區積極開展無廢園區、近零碳園區創建工作。
7.符合綠色工業園區有關評價標準要求。
第八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的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具有較強的行業影響力;企業有較高的質量、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資源管理水平,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
2.制定上下游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原則上本身應為綠色工廠。
3.擁有數量眾多的供應商,在供應商中有很強的影響力,與上下游供應商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有完善的供應商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的供應商認證、選擇、審核、績效管理和退出機制。
4.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銷售盈利能力處于行業領先水平,對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有明確的工作目標、計劃和措施。
5.近三年不得出現以下情況: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未被移出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發生環境污染、安全(包括安全生產、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產品質量等事故以及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6.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評價標準要求。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印發申報通知,企業、園區按照自愿原則,對照相關標準編制申請報告,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評價,經評價達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園區,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交自評價報告或第三方機構評價報告以及相關支撐材料。申報省級綠色制造單位原則上應先納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各市推薦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須對企業、園區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后,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視情組織開展現場核查。經審核研究通過的符合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條件的單位,將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
第十一條 省級綠色制造單位認定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有關標準和要求,經綜合評定考量,綜合得分應在70分以上。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優先支持獲得省級及以上能效和水效領跑者單位。
第十二條 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文件和要求組織開展,申報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原則上應為省級綠色制造單位。
第十三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辦法,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并對評價報告負責,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加強對服務本地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的、質量評估較差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取消其開展綠色制造評價的資格,三年內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評價結果;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第三方機構,不采信其提報的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綠色制造單位實行動態管理。省級綠色制造單位以三年為一個周期,期滿后按要求進行復核,進行復核的綠色制造單位須報告上一評價周期內的生產經營情況和主要綠色制造指標變化情況,按要求提報復核材料,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審查,視情開展現場抽查,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名單并及時公布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延長三年。
第十六條 三年周期內,因投資、并購、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或組織邊界與列入綠色制造單位時相比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申請再評價,提交修正后的評價報告,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再評價材料進行審查,不再符合標準要求的按程序移出名單,并及時公布再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國家、省、市三級綠色制造單位按要求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綠色制造工作開展情況,填寫《綠色制造動態管理表》,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網址:https://green.miit.gov.cn)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并抄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制造單位的指導和管理,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對創建成效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經核實相關情況后,及時從各層面綠色制造名單中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綠色制造單位,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除名并進行公告:
1.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2.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3.發生安全(包括安全生產、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相關部門反饋意見)。
4.在國務院及其他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5.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7.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8.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第二十條 綠色制造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時,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及時上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對涉及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在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變更意見統一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問題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或將第三方機構列入黑名單。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對認定公布的綠色制造單位依照相關文件給予政策支持,聯合有關部門在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積極開展綠色制造有關標準宣貫,加強綠色制造單位培育。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單位的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組織企業對標提升。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綠色工廠產品采購力度等。
第二十四條 綠色制造評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