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問題二: 事業單位能否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于行業領域是否有要求? 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的單位均可以申請認定,包括事業單位。對于行業領域沒有要求。 問題三: 建筑行業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屬于哪個技術領域? 無論從事何種行業的企業,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即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時看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中的哪一項,請根據自己企業情況查找。 問題四: 企業對知識產權擁有5年以上獨占許可權,是否可以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不可以。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取消了“5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 問題五: 如果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未成功,下一次申請時,使用過的Ⅱ類知識產權還能繼續使用嗎? 可以。 問題六: Ι類知識產權在第二次使用時,評分分值是否會與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知識產權的評分只會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的5項相關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不會因使用次數受到影響。 問題七: 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其知識產權有效期發生變化,是否還算有效專利? 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時,應保證所使用的知識產權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知識產權提前失效了,則不再屬于有效專利。 問題八: “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边@個183天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 自然日。 問題九: 如果企業月初科技人員數為20人,月末時為22人,其中2名是新進人員,那么在統計月平均人數時,是不是能把這新來的2名算進去? 首先應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對“科技人員”的定義判斷2名新進人員是否符合統計要求,如果符合,則可以計入當月平均人數,反之則不可計入。 問題十: 失敗的研發活動是否可以進行歸集? 只要是研發活動,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進行歸集。 問題十一: 技術訣竅是否能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依據? 不可以。 問題十二: “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中的研究開發機構是否專指是高校?企業是否可以成為產學研合作的對象? 研究開發機構不專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業等。 問題十三: 多個成果轉化成一個產品或服務,能否算做多次轉化? 不可以。幾個成果轉化的就計算轉化幾次,但同一成果轉化不同產品或服務只能計算一次。 問題十四: 剛剛注冊成立滿一年的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成長性指標得分如何計算? 按0分計算。 問題十五: 企業近三年凈資產和銷售收入為負值,如何計算企業成長性指標? 負值按0計算。 問題十六: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中的“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具體包括哪些材料? “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是指知識產權證書后面的專利說明頁。 問題十七: “研發活動說明材料”是指什么? 研發活動是評判高企的重要指標,需要企業提供做了哪些研發活動的說明,如項目立項證書,成果驗收報告,查新報告,專利等研發活動的輔助證明材料。 問題十八: “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對已驗收或結題項目要求的驗收或結題報告,是必須的嗎? 是必須的。 問題十九: 企業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員名單是否按照申請認定時上一年底的人數提供? 科技人員名單應按照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義,并且已計入科技人員總數的人員提供,包括申請認定前一年內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問題二十: 財務專家評審表中的定性評價指標,是否是一票否決項? 不是。 問題二十一: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要求備案即可享受稅收優惠。 問題二十二: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為解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問題,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問題二十三: 哪些情況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問題二十四: 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問題二十五: 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問題二十六: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來源:科技情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