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六條規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用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五種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該條也采用兜底規定了“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1.自行實施轉化
自行實施轉化是由科技成果所有者運用自身資源和能力,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開展持續研發、產品化、商品化等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自主實施轉化具有如下特點:科技成果的所有者與轉化實施者相重合,不發生知識產權的權利轉移;成果所有者自行承擔轉化的風險;成果所有者獲得全部轉化收益,獨享后續開發成果的所有權。
通常來說,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職能為主,其科學研究偏重于基礎前沿,應用研究則處于成果轉化的前期,這就導致其科技成果轉化的產品化、商品化和市場化條件較差,甚至不具備條件,自行實施轉化較少涉及。另一方面,作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研人員,因其不享有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自行實施轉化受到權力關系的制約。因此自行實施轉化通常以企業為主。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尚需提高的前提下,自行實施轉化一般以大型企業居多,較大規模的企業擁有較強的持續研發、中間試驗、產品應用、市場推廣等方面能力,其在自行實施轉化上也擁有較強的實力。當然,對于前沿科技類項目的研發和轉化,大型企業也需要借助一流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和創新資源。盡管部分科技型中小企業也有自行實施轉化的案例,因資金、生產規模等方面實力與大型企業有明顯差距,因而采用合作轉化并申請財政資助的情況較為常見。
2.科技成果轉讓
科技成果轉讓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將科技成果(大多為知識產權)轉讓給科技成果受讓人的活動。成果轉讓具有如下特點:轉讓方收取費用,但不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效果直接關聯;成果未來收益與風險通過轉讓合同全部轉移;受讓方通常取得是知識產權所有權,對優化企業市場競爭格局有一定作用;受讓方一次投入的轉讓費用較低,但后續研發成本會有較大支出等。
如前所述,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為成果轉化的重要主體,有較強的科研力量和創新人才資源,但在成果的后續研發、中間試驗、產品應用、市場推廣等方面能力存在“先天不足”。因此,科技成果轉讓方式一般發生在高校、研究院所和企業之間,從而形成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開發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的優勢互補效應。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科技成果轉讓活動需要簽署書面合同,對轉讓標的、價款、資料交付權義務作出約定。
3.科技成果許可
科技成果許可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通過與被許可人訂立技術許可合同,授予被許可人實施科技成果的權利,由被許可人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活動。科技成果許可方式是國外普遍采用的技術轉移方式,其特點如下:不轉移科技成果所有權,被許可人只獲得使用權;當科技成果中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被許可人受到的損失相對較小;許可形式有多種類別,可供靈活選擇。
根據許可人獲得的科技成果使用權的大小及使用范圍,科技成果許可類別有:
①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對科技成果的實施完全獨自占有科技成果使用權,包括許可人在內的他人軍被排除在外。
②排他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獨家實施其科研成果,不再許可任何其他第三人使用,但許可人暴力實施該成果的權利。
③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科技成果,同時保留自行使用該科技成果權利,并可以允許除被許可人以外的他人實施。
④交叉許可,是指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雙方各自擁有的科技成果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互為技術許可人和被許可人。
科技成果許可活動中被許可的科技成果,其權限可以在合同中具體約定,包括成果使用權、產品生產權和銷售權。從被許可人的權利大小來看,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的層級是遞減的。許可的時間和地域范圍也需要重點關注。與科技成果轉讓方式相比,許可方式的選擇余地大,成本可控,在成果轉化領域容易達成交易共識,是市場競爭中經常運用的重要手段。
4.合作實施轉化
合作實施轉化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以科技成果為合作條件,采取多種形式與他人合作,完成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活動。它是供求雙方各自發揮其研究開發、產業應用優勢形成良好互補,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轉化方式。合作實施轉化的特點為:有利于發揮研發機構和企業在科研能力、市場開發能力上的互補作用;聚合多方資源,形成風險分擔機制,降低成果轉化的市場風險與技術風險。
合作實施轉化主要適用的情況有:
①科技成果自身轉化價值較高,但需要高額的轉化投入,通過尋求實力合作伙伴共同實施轉化的成功可能性更高。
②科技成果在技術創新上比較超前,但轉化活動在法律、政策、市場、產業配套等多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需要通過尋求合作轉化分散風險,提高成功率。
③成果的技術成熟度不高,需要在對口產業領域尋求企業,協同提高技術成熟度,促進成果轉化。
④產品在技術上有一定成熟度,但工藝不成熟,需要借助企業力量完善工藝,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性價比。
由于合作實施轉化涉及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利益分配關系比較復雜,并交叉了法律、管理、體制、政策等各種要素,在合作達成上有一定難度。通常在專業化中介服務機構介入,并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前提下,對促成合作更為有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實施轉化合同要明確包括風險分擔和利益分成在內的權利和義務。
5.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是指將科技成果確定價格以資本形式投入企業,取得企業股份的轉化方式,其實質是科技成果從技術要素轉變為資本要素的過程。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雙方形成更加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尤其重要的是,通過作價投資可以將科技人員通過股份權益進行利益“捆綁”,有利于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轉化方式特點有:
①融科技成果開發、實施、轉化為一體,有利于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產業化形成全鏈條的“閉環運作”。
②以利益共享機制與企業經營管理、社會資本相結合,促進科學研究的長遠發展。
③通過風險共擔機制,使成果擁有方與投資方“捆綁”在一起,降低成果轉化的失敗風險,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
④涉及法律、投資、工程、工商、管理等專業問題較多,實施程序也比較復雜。通常來說,適合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的科技成果包括技術成熟度較高的成果、具有較大潛在市場價值的突破性原創技術、填補行業空白的實用化技術、需要培養市場的技術等。
5.其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所規定的五種轉化方式并非孤立和一成不變的,而是存在多種變化和綜合情況。首先,各種方式之間存在相互轉化的情況,列如科技成果的許可方式,當達到一定條件后可能存在權利轉讓和作價投資的情況。其次,科技成果轉化的交易雙方,即有看看你選擇單一的轉化方式,也可能同時選擇合作實施、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方式。最后,五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之外,法律并吧排斥其他“契約自由”的合理方式,比如“里程碑許可合同”就是以許可為基礎的后續研究開發方式,再如合作研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也可以與上述五種轉化方式中疊加,甚至政府、企業、高校等機構綜合利用研究開發、技術服務、作價投資等形式,共同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同樣也應該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因此,法律規定五種之外的科技成果轉化形式,更多是結合實際情況及市場需求,再五種形式之外綜合或衍生而來的。
來源:科技情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