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科技成果?什么是職務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 2. 常見的科技成果有哪些? 科技成果包括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等。 依據:《科技部等 9 部門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區〔2020〕128 號)二(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 號)五(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0 號)第一條。 3. 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 4.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哪些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6)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六條。 5. 什么是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科技成果所有權(包括專利權、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轉讓給科技成果受讓人,由受讓人對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活動。 6. 什么是技術許可?包括哪些類型?區別是什么? 技術許可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科技成果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包括三種許可方式: (1)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2)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3)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0 號)第二十五條。 7. 什么是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雙方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既可以是與相關合作方新組建企業,也可以是投資到已有企業。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款。 8. 什么是合作實施轉化? 合作實施轉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與相關單位訂立合作協議,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轉化科技成果,并明確雙方合作的責任權利機制。常見的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較高技術先進性但成熟度不足的科技成果,充分發揮科研、人才優勢,負責持續研發;由企業發揮資金、市場優勢,提供中試熟化、生產線、實驗場地等條件,圍繞目標客戶需求,開展后續試驗、產品試制與定型、工藝開發,負責市場推廣。 9. 什么是自行實施轉化? 自行實施轉化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自行投資,將科技成果進行商品化、產業化的行為。企業和具有生產能力的科研院所通常采用該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自行實施轉化一般在同一法人主體內實施,不涉及對外簽訂技術合同,主要以單位內部立項文件等方式體現。 10. 什么是技術合同?包括哪些類別?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 11. 成果轉化方式與技術合同有什么關系? (1)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需要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2)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需要簽訂技術許可合同; (3)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需簽訂技術開發合同; (4)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一般不涉及對外簽訂技術合同。 12. 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與科技成果轉化之間有什么關系? 科技人員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經技術合同認定后,結余經費視為成果轉化收入。 依據 1:《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六)4,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執行。 依據 2:《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第一條(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分配自主權,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與項目組約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后用于對項目組成員的績效獎勵。 13. 高校院所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是否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全部下放法人單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依據:《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一條。 14. 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能否留歸本單位? 能留歸本單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三條。 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 (一)分配對象 15. 科研單位如何處置科技成果轉化收入?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用于:(1)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2)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依據 1:《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三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依據 2:《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一條(二),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16. 如何界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將科技成果的收益權下放法人單位,各單位可根據科技項目立項、驗收文件,知識產權佐證材料,以及實際過程中完成、轉化科技成果的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哪些人員列入范圍。但相關分配程序應按照本單位管理辦法,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分配。 17. 退休人員能否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重要貢獻的人員”并沒有排除退休人員。如果單位認定退休人員在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可按照單位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分配。 18. 輔助人員能否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重要貢獻人員包括科研團隊、技術轉移團隊。如果是與該項科技成果及轉化工作無直接關系的輔助人員,不在每個成果轉化項目中體現。 19. 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會不會被認為發放津補貼? 不會被認為發放津補貼。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是根據成果轉化法,對完成和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有合法合規的發放依據和發放路徑。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是面向特定成果完成、轉化人員,可在交易完成后,依據內部管理辦法和流程進行發放。 20. 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兼職取酬的界限是什么? 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是指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由本單位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而分配給科研人員的獎勵。兼職取酬是科研人員到其他單位兼職,而由兼職單位對人員勞動付出的報酬。 (二)分配比例 21. 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具體分配比例是多少?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 22. 在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應獲得的獎勵份額是多少? 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 50%。 依據:《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六)。 23. 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獎勵比例有沒有上限?營業利潤怎么界定?“三至五年”的開始時間如何界定? (1)《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了獎勵比例不低于 5%,沒有規定獎勵比例的上限,可以結合單位整體情況自主設立。 (2)營業利潤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由單位財務人員或第三方審計機構給予核算。 (3)從實施轉化成功后,出具第一張銷售發票的時間開始計算。 24. 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超過五年,還可以給科研人員獎勵嗎? 超過 5 年后,可以繼續給予科研人員獎勵,但不再享受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其獎勵不能突破工資總額限制。 25. 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相關信息是否必須進行公示?公示信息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1)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現金獎勵需要進行公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需要進行公示。 (2)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獎勵人員信息、現金獎勵信息、技術合同登記信息、公示期限等內容。 依據:《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103 號)。 (三)工資總額 26. 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所獲獎勵與報酬是否計入工資總額和績效工資總額? (1)計入工資總額,不受工資總額限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法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2)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但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27. 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現金獎勵是否計入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不計入。根據《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1〕9 號),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并予以單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調控線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為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28. 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不受績效工資限制,單位需要注意哪些操作流程? (1)科研事業單位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以及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到所在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2)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在每年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時,要全面統計上年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準確核算增加的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技術收入核定表等材料,并填寫《年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等增加的績效工資備案表》,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依據:《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1〕9 號)。 29.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具體操作流程包括哪些? (1)成果定價、公示。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且以協議定價方式進行成果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2)簽訂技術合同,并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由登記機構核定技術收入。 (3)核算成果轉化凈收入。凈收入=技術收入-直接成本。 (4)制定現金獎勵分配方案(獎勵總額不能超過核定的技術收入額)。 (5)獎勵公示。 (6)獎勵發放。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并予以單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調控線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為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7)備案。①每年核算增加的績效工資總量,填寫備案表,并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技術收入核定表等材料,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②發放現金獎勵時,單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依據:該問題綜合性較強,所述內容包含了本文前面多個問題的政策點,依據的政策相同,此處不贅述。 (四)凈收入核算 30. 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的是凈收入,技術轉讓、許可凈收入如何核算?是否扣除研發過程中的直接費用及人員費用? (1)技術轉讓、許可中的凈收入是指從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收入扣除相關稅費、科技成果維護費、交易過程中的評估費、鑒定費等直接費用后的收入。 (2)科研事業單位前期的研發費用不計入此次交易的直接費用中。企業科技成果的前期研發費用,可根據實際來源,確定是否計入直接費用。 依據:《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津人發〔2017〕24 號)第二十三條。 31. 如何計算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直接費用? 各類成果轉化凈收入扣除的都是針對此次成果轉化活動而產生的直接費用。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扣除的也應該是針對此次成果轉化活動的直接成本,包括開展此項活動的設備費、人員費等相關研發費用及其他交易費用。具體核算辦法由各單位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 32. 在凈收入核算中,差旅費是否可以算作直接費用? 如果此次差旅非常明確地是為了某項成果轉化項目而進行的支出,可以作為直接費用在轉化收入中進行扣除以計算凈收入。 33.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辦法需要規定怎么核算凈收入嗎? 為了能夠公開公正公平的進行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建議單位在管理辦法中明確凈收入核算標準、分配比例等內容,降低后期決策風險。 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教技廳函〔2017〕139 號)第二條 10,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核算辦法。成果轉化凈收入一般以許可、轉讓合同實際交易額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轉化交易發生的直接成本來確定。直接成本應包括科技成果評估評價費、拍賣傭金等第三方服務費以及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稅金等。 三、領導干部收益分配與盡職免責 34. 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能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和股權獎勵嗎?正職有無特殊要求?有哪些注意事項? (1)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2)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3)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依據:《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八)1。 35. 若正職領導干部在任職前已獲得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該怎么處理? 高校院所的正職領導及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任職前因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獎勵,任職后應及時轉讓(原則上不超過 3 個月),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在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 號第五條(二)。 36. 某校副校長是中管干部,可以獲得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和股權激勵嗎? 中管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 號)第五條(二),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37. 領導干部技術作價入股形成的股份,會不會被認為經商辦企業? 不會被認為是經商辦企業。領導干部技術作價入股形成的股份,是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股份后,由單位獎勵所得;或由單位將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具有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后,技術作價入股所得,不視同經商辦企業。 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津政辦〔2022〕3 號)二(二)7,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以依法依規獲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股權激勵不視同經商辦企業,其中正職領導可以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38. 科技成果轉化后,市場價值大幅提升,會不會有定價決策責任(國有資產流失)?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依據:《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十)。 39. 盡職免責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具體的免責情形? 盡職免責的前提是建立相關制度、流程合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有以下幾種免責情形: (1)免除單位領導科技成果定價決策責任。 (2)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中出現的過錯,以糾正為主,不進行責任追究。 (3)對探索性的成果轉化行為不追究決策責任,對因政策變化而造成的程序問題,允許對部分環節重新辦理。 (4)高校院所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發生的投資損失,不納入對高校院所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5)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依法依規獲得的成果轉化股權激勵不視同經商辦企業。 依據:《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十),《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2〕3 號)第二條(二)7、8。 40. 什么是“探索性的成果轉化行為”? 探索性的成果轉化行為是指按照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指引的方向,探索性開展的既有實際需求、又符合發展導向的一些新做法,如“技術股+現金股”轉化成果、高校技術股份退出機制、科技成果單列不納入國資管理等。 41. 什么是“因政策變化而造成的程序問題,允許對部分環節重新辦理”? 對新政策出臺而造成的程序變化,可以對以前未涉及的部分環節予以重新辦理。如:校企改革對于高校持股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調整作價投資路徑,對于正在辦理過程中的成果轉化案例,可以補辦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等相關程序。 四、技術合同登記 42.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合同要在有效期內;合同中雙方簽字蓋章要正規、齊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簽字蓋章,書寫名稱與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過三頁的合同建議加蓋合同雙方(或多方)騎縫章;合同標題要準確且對應;技術標的、技術內容及技術方法和路線要清晰明確,體現合同所表述的技術點;合同金額、權利義務要明確。 43. 技術合同不予認定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有哪些? (1)無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非技術合同; (2)合同主體、技術標的、價款、報酬及使用費約定不明確; (3)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補正,當事人未予補正的; (4)合同條款含有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 (5)涉密合同未進行脫密處理的; (6)印章不齊全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 (7)當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44. 簽訂技術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建議采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采用符合《民法典》有關規定的其他合同文本。可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技術合同模板匯編》查看具體內容。 45.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各主體簽字或者蓋章,有什么具體要求? (1)法人: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名或蓋章/授權書。 (2)自然人:本人簽名或蓋章。 (3)非法人組織:組織的印章/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46.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要點有哪些?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究開發工作及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二十一條。 47. 技術開發合同不予認定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有哪些? (1)合同標的為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3)合同標的技術上沒有創新,僅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4)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5)只制定規劃和工作計劃; (6)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征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就社會科學研究課題所訂立的合同; (7)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二十三條。 48. 技術轉讓(許可)合同認定要點有哪些?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合同標的涉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和技術秘密使用權等知識產權。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二十六條。 49. 技術轉讓(許可)合同不予認定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有哪些? (1)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秘密轉讓或許可未約定轉讓權或使用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2)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分的; (3)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戶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 50. 技術咨詢合同的認定要點有哪些? (1)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咨詢課題,是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發展戰略、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提出建議、意見和方案; (2)咨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3)工作成果是為委托方決策提供科技咨詢報告和意見。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三十四條。 51. 技術咨詢合同不予認定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有哪些? (1)就經濟分析、法律咨詢、社會發展項目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2)就購買設備、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合同; (3)就解決特定技術項目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 的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后,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認定登記。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52.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要點有哪些? (1)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2)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4)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四十條。 53. 技術服務合同不予認定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有哪些? (1)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做、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復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2)就掃描復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3)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4)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四十二條。 54. 技術服務合同和技術開發合同有什么區別? 技術服務的受托方運用現有知識、經驗、技術、信息為委托方進行傳授和技術協作,沒有導致失敗的技術風險,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形成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無需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歸屬和成果分享條款。技術服務受托方運用自己掌握的技術知識,可以同時或者先后為多家委托方重復提供相同的技術服務。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具有重復性特征,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不同,其研究開發方運用專業技術知識對未知領域所進行的創造性工作。 55. 合同超出簽訂的有效期限但還有部分款項未結清如何認定登記? 合同各方簽訂延期合同,延期合同生效時間為原合同結束時間,合同金額為未付款金額;或合同各方簽訂補充協議,將所涉及的問題及內容闡述清晰,同時注明有效期限。 56. 合同已經登記完成,但買方提出增加內容如何辦理? 如只增加內容,合同各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合同后將材料交至登記機構一份;如增加內容的同時追加了合同金額,那么這部分追加的金額可以再進行認定登記。 57. 簽訂后的合同由認定機構審核后發現缺失內容或條款等,只能各方重新再次簽訂合同嗎? 合同各方可就新補充或增加的內容簽訂補充協議或合同。 58. 技術合同已經認定登記完成但合同未執行完如何辦理? 合同登記主體向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終止說明。 59. 檢測活動能否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檢測活動能否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需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屬于技術服務合同,但是,屬于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范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此外,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60. 多賣方開發類合同是否可以認定技術合同?如認定應哪方認定,如何做免稅? 認定技術合同要根據合同內容進行認定,由開票方分別進行認定登記,登記合同額為開票金額,非合同總額,免稅流程為先認定登記后享受稅務局相關政策。 61. 技術作價入股的合同如何認定? 以技術作價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符合技術合同認定標準的,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62. 給企業做培訓,相關合同可以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嗎? 根據培訓內容,確定是否屬于技術培訓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依據:《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四十三條。 63. 天津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有哪些? 技術合同賣方可持技術合同到所在行政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我市共設21家技術登記機構,詳細地址及聯系方式可登錄天津科技局官網https://kxjs.tj.gov.cn/網上辦事大廳查詢。 64. 科技成果評價(鑒定)、科技成果登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是什么關系? 科技成果評價(鑒定)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標準,對科技成果的水平進行評價的活動,是市場行為。 科技成果登記是成果完成單位將形成的成果向市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的活動,屬于行政服務事項。科技成果評價(鑒定)報告可作為科技成果登記的佐證材料。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由賣方自愿登記,屬于行政確認事項,經認定登記后的技術合同可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五、稅收優惠 65.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單位/個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 中“第一條第(二十六)款”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免征增值稅。 注:根據該文件內容,技術轉讓包括所有權轉讓,也包括使用權轉讓,對應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兩類合同。 (2)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企業所得稅,500 萬元以內全免,超過 500 萬的部分減半征收。 (3)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國資委關于轉制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0 號):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可減按 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 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4)遞延納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企業或者個人以技術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者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使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5)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的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加計扣除。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 66. 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需要開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 需要開普票。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開具,即為放棄免稅、減稅,此后納稅人 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67. 技術秘密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現金獎勵減半納稅優惠政策? 二者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包含技術秘密、專利申請權。 二者均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現金獎勵減半納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 號),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個人成果轉化獎勵減半納稅優惠政策的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不含技術秘密、專利申請權。 68. 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個人和單位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單位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企業或者個人以技術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者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使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2)個人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依據同上。 (3)個人從單位獲取的成果轉化股份獎勵,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的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9. 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現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1)科研人員以技術轉讓、許可方式獲取的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適用 3%至 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科研人員以技術入股方式獲得股權分紅和股權轉讓現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適用 20%稅率。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第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第一條 1。 70. 高校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有哪些操作路徑?如何享受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天津市科技局發布了《天津高校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操作指引(V2.0 2022)》,明確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概念、流程、稅收等相關問題。該指引提出了三種路徑: (1)學校先入股,然后獎勵團隊,學校股份直接轉讓,不涉及資產管理公司; (2)先將部分產權轉給資產管理公司,再由資產管理公司和學校共同入股,學校股份獎勵給科研人員; (3)先將產權直接轉給團隊和資產公司,兩者再分別技術入股,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可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該指引查看具體內容。 71. 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1)從單位角度:納稅人提供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免征增值稅。其中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從個人角度: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不享受減半納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 第一條(26)。 六、橫向經費管理 72. 什么是橫向科研項目?其收入是否屬于科技成果轉化收入? 從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統稱委托方),通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市場委托方式獲得的科研項目,屬于橫向科研項目。 橫向科研項目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其結余經費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 依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第一條(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分配自主權,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與項目組約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后用于對項目組成員的績效獎勵。 73. 橫向科研經費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1)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2)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單位自主決定;(3)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4)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 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 號)第四條(二),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人員經費使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執行;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 依據 2:《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第一條(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分配自主權,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與項目組約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后用于對項目組成員的績效獎勵。 74. 從各省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財政資金中獲取的委托科研項目資金能否視同成果轉化收入? 如是橫向委托科研課題,通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合同方式,從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統稱委托方)獲得的橫向科研項目與經費,應簽訂技術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結余經費視同成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 如是縱向聯合科研課題,被委托單位在財政資金專項項目中是承擔單位,則屬于財政資金撥款,應專款專用,不得視為成果轉化收入。 依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津黨廳〔2018〕38 號第二條(四)。 75. 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如何按照成果轉化收入進行分配? 需要以下流程: (1)將橫向項目到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 (2)認定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合同后,單位核算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3)由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核定技術性收入; (4)單位按照內部管理辦法,對成果轉化凈收入(技術性收入)進行分配。項目承擔單位需在合同執行期內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執行期內一次性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核定技術性收入;也可先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項目驗收后再核定技術性收入。 76. 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可以參照成果轉化法進行獎勵嗎?其現金獎勵是否受工資總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 (1)可以參照成果轉化法。高校和科研院所橫向項目結余經費視同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單位具有分配自主權,可按照單位管理辦法,參照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比例進行分配。 (2)不受工資總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 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 號)第四條(二),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人員經費使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執行;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 依據 2:根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一(二),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所獲獎勵與報酬、承擔科研項目所列支績效獎勵、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所獲收入或績效支出,均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 77. 橫向項目結余資金是否可以用于出資入股企業用于成果轉化?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關于深入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工作的相關精神,我市可探索開展支持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出資方式可包括允許高校院所及研發機構的發明人(團隊)可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經學校審批同意,采取“現金入股+技術入股”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或者經學校同意,允許成果完成人(團隊)以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按“同股同價”方式收購單位持有的“技術股”等。 七、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 78. 什么是技術轉移機構?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技術轉移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法人的內設機構。 依據:《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7〕565號)第二條。 79. 高校院所的技術轉移機構職能是什么? 在成果轉化咨詢、選配創業導師、幫助招聘職業經理人、對接投融資機構以及爭取政府政策資金支持等方面,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創業團隊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務。 80. 某單位想轉化高校科研人員的成果,可以與高校哪個部門對接? 與高校技術轉移機構對接。高校技術轉移機構一般為技術轉移辦公室、技術轉移中心等內設機構,或者聯合地方、企業設立的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中試熟化的獨立機構,以及設立高校全資擁有的技術轉移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公司等。 81. 高校院所如何保障技術轉移機構正常運營? 在成果轉化凈收益中可約定比例落實專項資金,未約定比例的可按照5%-15%的比例執行,獨立核算并用于技術轉移運營機構或部門的能力建設和人員獎勵。 依據 1:《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一條(二),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依據 2:《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2〕3 號)第三條(十),科研單位應完善成果轉化協調機制,建立專門技術轉移機構,設置技術轉移崗位并建立相應的評聘制度,可獨立或聯合社會化機構運營,可聘用專兼職技術經理人。在成果轉化凈收益中可約定比例落實專項資金,未約定比例的可按照 5%-15%的比例執行,獨立核算并用于技術轉移運營機構或部門的能力建設和人員獎勵。 82. 技術轉移機構可以獲得哪些支持? 高校院所類、行業類、服務類技術轉移機構,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機構可申請不超過 100 萬元的補助。區域類技術轉移機構,根據考核結果可申請不超過 200萬元的補助。具體內容可查看《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后補助辦法的通知》(津科規〔2022〕3 號)。 83. 高校院所里的內設機構可以申請登記為技術轉移機構并申請補助嗎? 可以申請登記為技術轉移機構,可以申請補助。具體內容可查看《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后補助辦法的通知》(津科規〔2022〕3 號)。 84. 高校技術轉移機構如何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 高校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1)設置技術轉移崗位,通過專業化培訓,培育專職技術經理人。(2)與社會化機構技術經理人合作;(3)聘用兼職技術經理人。 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2〕3 號)第三條(十),科研單位應完善成果轉化協調機制,建立專門技術轉移機構,設置技術轉移崗位并建立相應的評聘制度,可獨立或聯合社會化機構運營,可聘用專兼職技術經理人。在成果轉化凈收益中可約定比例落實專項資金,未約定比例的可按照 5%-15%的比例執行,獨立核算并用于技術轉移運營機構或部門的能力建設和人員獎勵。 85. 技術轉移人才有系統的培訓體系嗎? 按照《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試行)》要求,國內已經建立了初級技術經紀人、中級技術經紀人、高級技術經理人、科技成果評價師等專業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天津市培訓體系具體內容可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天津市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工作指引》查看。 86. 技術轉移人員是否可以評聘相關職稱? 為打通技術轉移人員職稱晉升通道,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于 2020 年在工程技術職稱系列中增設技術經紀專業職稱,覆蓋從初級到正高的各個職稱級別,從事技術轉移人員可申報技術經紀專業職稱。 依據:《關于開展技術經紀專業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20〕8 號)。 八、科技成果評價 87. 什么是科技成果評價?和傳統成果鑒定有什么區別? (1)從評價維度看,成果鑒定只從“先進性”一個維度評價;科技成果評價維度更廣,全面準確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 (2)從評價方式看,成果鑒定一般采用組織專家鑒定會的方式,評價指標單一;科技成果評價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等不同類別科技成果構建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采用“評價師+專家”模式進行評價。 (3)在結果應用看,成果鑒定一般用于報獎、評職稱;科技成果評價結果不僅可用于報獎、評職稱,還可應用于技術產權市場交易,轉讓、許可、作價投資,質押融資,企業投資,單位內部科研項目管理等。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 88. 科技成果評價的“五元價值”是指什么? 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 科學價值重點評價在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獨創性貢獻。技術價值重點評價重大技術發明,突出在解決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問題、企業重大技術創新難題,特別是關鍵核心技術問題方面的成效。經濟價值重點評價推廣前景、預期效益、潛在風險等對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影響。社會價值重點評價在解決人民健康、國防與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重大瓶頸問題方面的成效。文化價值重點評價在倡導科學家精神、營造創新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的影響和貢獻。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 89. 應健全完善什么樣的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 基礎研究成果以同行評議為主,鼓勵國際“小同行”評議,推行代表作制度,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應用研究成果以行業用戶和社會評價為主,注重高質量知識產權產出,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樣機性能等作為主要評價指標。不涉及軍工、國防等敏感領域的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以用戶評價、市場檢驗和第三方評價為主,把技術交易合同金額、市場估值、市場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點企業應用情況等作為主要評價指標。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發過程回溯和階段性評估機制,加強成果真實性和可靠性驗證,合理評價成果研發過程性貢獻。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 90. 科技成果評價有標準嗎?具體有哪些評價指標? (1)科技成果評價相關標準:①國家標準,如《科技評估通則》GB/T40147-2021,《科技評估基本術語》GB/T 40148-2021。②團體標準,如《科技成果評估規范》T/CASTEM 1003-2020,《科技評估準則》T/CASTEM 1002-2020,《科技成果轉化成熟度評價規范》T/BTSA 001—2016。 (2)天津市相關標準。我市相關機構發布《應用研究成果評價標準》T/TJJSSC011.F-2022,從技術成熟度、技術創新度、技術先進度等技術維度,實現度、市場推廣度、市場適用度、接產條件要求、預期投入與產出、可能的風險等經濟維度設置評價指標。具體內容可登錄“天津市科技創新發展中心官網”下載《應用研究成果評價標準》;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應用研究成果評價工作指引》。 91. 科技成果成熟度的評價內容是什么?能否舉例說明? 技術成熟度共分為 13 個級別,每個級別都有一個簡稱和明確的定義。1-3級為理論研究階段,4-6 級為實驗室應用研究階段,7-9 級為工業化生產研究階段,10-13 級為市場推廣階段。以化學藥為例,舉例如下: 依據:表格參考巨建國等編著的《科技評估師職業培訓教材》,在此基礎上對“化學藥成熟度”等級進行了研發。 92. 哪家機構負責開展科技成果評價? 在天津市科學技術局指導下,天津市技術市場協會負責全市科技成果評價活動的組織工作,包括評價標準制定與提出、工作規范制定與發布、評價機構認定與考核、評價人員業務培訓等。 具體內容可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應用研究成果評價工作指引》查看。 93.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和科技成果評價師有認定標準嗎?去哪兒認定? 評價機構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評價業務能力,能夠獨立接受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獨立負責的服務機構。我市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天津市技術市場協會,經審核,即可獲頒“天津市科技成果評價機構”。 科技成果評價師是科技成果評價活動的具體實施人,應具備科技工作相關經驗,熟悉所評價技術領域使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掌握和遵從科技成果評價活動的基本原則、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序,能夠獨立完成或與他人協作部分完成科技成果評價作業。可通過參加培訓取得天津市科技成果評價師資質。 具體內容可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應用研究成果評價工作指引》《天津市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工作指引》查看。 九、政務服務與市場化服務 94. 成果轉化政策文件密集、邏輯關系復雜,有關部門是否開展政策培訓、宣講等服務? (1)編制政策匯編。為了方便各單位系統把握、準確理解、統籌應用、加快落實政策,天津市科技局匯集整理了國家及天津市的相關政策文件,梳理出政策要點,編制了《國家及天津市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匯編》。可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 (2)發布操作指引。針對操作共性問題多、不容易把握的事項,編制工作指引,讓科研單位、科研人員“按圖索驥”。規劃編制《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指引》《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指引》《技術產權、技術股權掛牌交易操作指引》《天津高校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操作指引》《天津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操作指引》《天津市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工作指引》等系列指引。可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 (3)開展政策宣講、調研服務。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各項政策扎實落地,市科技局建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科研單位”多層次政策服務體系,分組包片對全市高校院所進行政策培訓和服務,實現領導干部、科技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全覆蓋。 95. 天津市哪里可以進行科技成果掛牌交易? 目前天津市建立技術產權、股權交易系統,可進行科技成果掛牌交易。可登錄“天津科技成果網”下載《技術產權、技術股權掛牌交易操作指引》查看具體內容 。 96. 科技成果的定價方式有哪些? 科技成果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八條。 97. 高校院所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 100 號),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98. 科技成果推介渠道有哪些? 可以通過以下渠道推介科技成果: (1)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運營中心長期展示或臨展; (2)全國科技會展; (3)參加京津冀及其他省市科技成果直通車路演; (4)尋找項目落地園區或承接企業; (5)投融資; (6)掛牌交易(轉讓、許可、作價投資)。 99. 如何發揮高校校友會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作用? (1)發揮高校校友橋梁紐帶作用,梳理展示各自高校科技成果,強化鏈接買方需求。 (2)依托校友資源,加強高校與校友企業交流互動,有效鏈接科研人員、校友企業、校友投資人,構建多參與、多互動、多交流的合作平臺,推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 (3)高校校友會可登記成為天津市技術轉移機構,融入天津市技術轉移體系,聯合其他各類技術轉移機構共同開展技術供需對接、金融對接等技術轉移活動,促進各高校成果在天津落地轉化。 100. 天津市對科技成果轉化投融資有哪些支持措施? (1)設立高成長初創科技型企業專項投資資金,對擁有核心技術、成果轉化能力強、市場前景好、產業帶動作用大、成長性高的初創期企業給予政府直接投資支持,分擔早期項目成果轉化和創業失敗風險,并在創業成功時讓利退出。 (2)設立百億元天使母基金,前端與高成長初創科技型企業專項投資相結合,后端與海河產業引導基金相銜接,打造覆蓋科技企業發展全生命周期的股權投資體系。在天使母基金中專門設立研發天使、轉化天使等功能性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十、典型案例解析 101. 某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責是為廣大市民提供科普、服務工作。在服務過程中,專業技術人員發明了很多教具,并申請了專利。該單位能否將專利轉化獲取收入?如果能獲取,能否給研發人員現金獎勵?獎勵受不受績效工資總額限制? (1)該專利是職務科技成果,可以通過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并獲取收入;(2)可以按照成果轉化相關法律法規和單位管理辦法,給予研發人員現金獎勵;(3)不受工資總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 號)第三條(七),事業單位轉化科技成果依法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完成或者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相關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102. 某校副校長有一項專利,擬以技術許可或技術入股方式轉化。該副校長能不能拿技術許可現金獎勵?該副校長是否可以技術入股獲得企業股份?如果該副校長還是下屬獨立法人中心的法人呢?如果該副校長晉升為校長,是否還可以技術入股?已有股份如何處理? (1)該副校長可以拿現金獎勵;(2)該副校長(中管干部除外)可以獲得股份;(3)需要根據該專利的“專利權人”確定。如果“專利權人”是學校,該副校長可以獲得股權獎勵;如果“專利權人”是下屬單位,該副校長作為法人,不可以獲得股權獎勵。(4)晉升為校長(正職)后,不可以獲得股權獎勵。(5)任職前因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獎勵,任職后應及時轉讓(原則上不超過 3 個月),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在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據 1:《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八)1,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依據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 號)第五條(二),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103. 某省事業單位 A 獲得財政專項經費,用于某項技術研發。A 單位委托我市事業單位 B 和 C 分別開展技術可行性研究和樣本檢測。B、C 兩家事業單位獲得的經費是財政經費還是橫向項目經費?結余經費是否視同成果轉化收入?現金獎勵受不受績效工資總額限制? (1)橫向經費。B 單位獲得的經費是市場委托方式,為橫向經費。 (2)“技術性收入”的結余經費視同成果轉化收入。①B 單位開展特定技術的“可行性研究”,屬于技術咨詢,可以核定技術性收入。②C 單位開展樣本檢測,需根據實際情況判定。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屬于技術服務合同;屬于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范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視同成果轉化收入需要經過:①將橫向項目做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登記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合同;②由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部門認定技術性收入;③技術性收入的結余收入視同成果轉化收入。 (3)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不受工資總額限制。 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 號)第四條(二),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人員經費使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執行;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 依據 2:《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津黨廳〔2018〕38 號第二條(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橫向科研項目與經費管理辦法,對于通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合同方式,從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統稱委托方)獲得的橫向科研項目與經費,嚴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可與項目組約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后用于對項目組成員績效獎勵。 依據 3:《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第一條(二),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所獲獎勵與報酬、承擔科研項目所列支績效獎勵、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所獲收入或績效支出,均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 依據 4:有關哪些能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的內容,參考《科技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 號)第五章內容。 104. 某單位從市場上獲取某開發項目。開發項目委托經費包含設備采購、場地租金、技術研發等內容,經認定,該合同為技術開發合同。其結余收入是否視同成果轉化收入?結余收入都可以用于獎勵嗎?獎勵對象包括哪些人員? (1)“技術性收入”的結余經費視同成果轉化收入。①首先將該合同做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登記為技術開發合同;②其次由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部門認定技術性收入,其中設備采購、場地租金不屬于技術性收入;③技術性收入的結余收入視同成果轉化收入。 (2)成果轉化收入可以用于獎勵,具體比例由單位自主決定,可參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3)獎勵對象一般為項目組成員。 依據 1:《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六)4,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執行。 依據 2:《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第一條(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分配自主權,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與項目組約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后用于對項目組成員的績效獎勵。 105. 某研究所科研人員在下屬企業開展科研及產業化活動,該研究所從下屬企業直接拿取現金,然后獎勵給單位科研人員。被認定為亂發補貼,責令退回并做檢查。被認定違規的原因是什么?合理路徑是什么? (1)被認定違規的原因:案例中所開展的科技活動,不屬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成果轉化方式;未按規定簽訂技術合同并進行認定登記;用下屬單位的現金給研究所的科研人員發放,不符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收益分配。 (2)合理路徑:①采用合法方式開展成果轉化,并簽訂技術合同;②進行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③制定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④取得成果轉化收入,依法依規進行分配。 106. 某研究所取得了一項科技成果 A,其完成團隊既有在職人員 B,也有退休人員 C。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時,可否給予 C 發放?B、C 獲得的獎酬金可否享受科技成果轉化個稅優惠政策? 成果轉化收益時,可以給予 C 發放獎勵和報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重要貢獻的人員”并沒有排除退休人員。如果單位認定退休人員在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可按照單位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分配。 如果該成果以轉讓、許可方式轉化并取得現金收益,B 取得現金獎勵,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 號)規定,可以享受“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 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如果 C 為退休返聘人員,可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如果 C 退休后,未返聘,那么他領取的獎勵,不能作為工資發放,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 如果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成果,研究所取得了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并給予 B、C 股權獎勵,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 號)規定,“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所以只有 B 可以享受股權獎勵遞延納稅政策,C 不可享受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優惠。
來源:天津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