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1號
為繼續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上述期貨交易中實際交割的貨物,如果發生進口或者出口的,統一按照現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的規定執行。
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7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
關于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2號
為繼續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將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三、增值稅政策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四、印花稅政策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五、其他相關事項
本公告所稱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
2023年8月2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
關于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3號
現就延續實施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以及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
2023年8月2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
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
為繼續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公告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本條規定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于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四、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五、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六、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七、稅務部門依法開展稅收征管和后續管理工作,可轉請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創投企業及其所投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核查,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
2023年8月2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
為繼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現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納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
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6號
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中國境內原油等貨物期貨品種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