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務作品權利由誰享有?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及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理解職務作品有一般的職務作品和一些特殊情況。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是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并在作品完成兩年內有權禁止作者許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其中,有些特殊的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2、職務發明創造權利由誰享有? 根據《專利法》有關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原則上屬于發明人所在的單位。 此外,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3、合作作品權利如何歸屬?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要通過合作作者協商一致行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所得收益還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4、合作作品權利如何行使? 合作作品權利行使分為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與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如果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可單獨享有著作權。但作者在單獨行使屬于自己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如果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其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最后,我們還需要注意合作作品的權利保護期。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5、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權利如何歸屬? 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如果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的,按約定辦理。 (2)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6、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權利如何行使? 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權利行使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如果沒有約定,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此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