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會被判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二條規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下列各類行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注意】申請人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不服的,應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
二、如何避免“非正常專利申請”? 申請遞交階段 1、避免以同一發明人遞交過多新申請 部分企業發明人為企業實際管理者或研發部門管理者,而不是實際發明人,從而造成同一發明人遞交明顯過多的新申請文件。 2、避免遞交明顯不符合企業經營范圍的新申請 部分企業法人同時經營多個涉及不同領域的公司,在申請過程中,將涉及A領域的A公司的研發成果以涉及B領域的B公司的名義遞交,這樣有可能會變成不符合申請人經營范圍的新申請。 3、同一發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請避免由同一代理人進行撰寫 同一發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請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個人用詞習慣和思維方式固化,從而撰寫用詞相似性導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機檢”判斷非正常申請的可能性。 意見陳述階段 1、針對法律價值,可以通過強調缺乏單一性,無法合案申請,申明沒有提交非正常申請的動機。 2、針對經濟價值,可以通過具體論述每一專利申請在相應領域的經濟價值,強調專利布局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3、針對相似方案,可以通過比對相關申請之間的技術方案、區別技術特征、技術效果、實施方式、實例中的數據,結合申請的內容,論述相關技術領域的改進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