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工作,依據《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規定,我廳修訂了《山東省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0月10日
山東省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研發應用,確保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根據《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是指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可減少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耗,滿足國家、省建筑節能相關要求的各類技術產品。
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以下簡稱節能認定),是指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的生產者自愿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技術產品頒發認定證書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節能認定申請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節能認定按照全省統一的程序、標準,通過山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一網通辦”系統進行網上申請、網上辦理。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節能認定目錄(見附件1)和節能認定技術要求,對各地節能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認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六條 節能認定證書全面實行電子證照,證照樣式和編號規則(見附件2)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各設區市自行頒發。獲證人可登錄“愛山東”移動服務端“我的證照”通過“證照申領”領取電子證照,驗證人可掃描證照二維碼驗證真偽。
節能認定證書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另行認定、備案、登記等。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認定程序
第七條 省內企業向企業注冊地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節能認定申請;省外企業根據技術產品應用情況,向省內相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節能認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節能認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技術產品屬于節能認定技術產品目錄范圍。
(三)技術產品符合國家、省產業發展政策,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質量可靠,有推廣應用價值,滿足節能認定技術要求。
(四)生產工藝合理,生產設備完善,產品批量生產,產品性能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術產品目錄》等推廣、限制、淘汰目錄有關要求。
(五)企業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或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節能認定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簡介,技術人員組成,生產、檢測設備清單(應包含設備名稱、臺套數量、規格型號),產品生產工藝流程。
(二)1年之內的型式檢驗報告。執行企業標準的,其標準應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
(三)對無國家、行業或山東省地方標準的新技術產品,應提供科技成果評估、驗收報告或專家論證意見。
(四)質量保證體系或質量管理文件。
(五)進口產品應提供代理銷售授權證明及海關報關單。
節能認定主管部門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的資料,申請企業可不提供。
第十條 節能認定申請企業應對提供的信息、資料等的真實性、有效性等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節能認定遵循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企業通過山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一網通辦”系統提交申請資料。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資料齊全性與有效性、技術可行性等,必要時可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技術審查、現場核查、專家咨詢等服務。
(三)通過審查的,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制發電子證照,生成查詢二維碼。
(四)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節能認定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對異議確認存在的,終止節能認定程序;對異議不存在或證據不足等原因無法確認存在的,繼續節能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節能認定辦理時限為收到申請資料起10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可重新申請節能認定。
第十四條 當技術產品設計、工藝、標準等有重大改變時,應重新申請節能認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認定技術產品的動態監管,重點核查生產工藝與裝備、原材料、產品性能等是否符合節能認定技術要求,必要時可進行抽樣檢測。
第十六條 認定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認定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
(二)技術產品性能指標已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有關要求的。
(三)涂改、倒賣、租借、轉讓、偽造、冒用認定證書等的。
(四)技術產品列入國家、省淘汰目錄的。
第十七條 將未經認定的技術產品作為建筑節能技術產品宣傳、推廣的,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各地節能認定工作及認定技術產品推廣應用情況等進行不定期抽查、評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2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1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節科字〔2018〕40號)同時廢止。
附件:1.山東省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目錄
2.山東省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證書電子證照樣式與編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