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科研領域誠信體系建設,規范誠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責任主體的誠信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科研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囯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措施》(魯辦發[2019]15號)、科技部等二十部門《科硏誠信案件調査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濟南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市本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專項相關責任主體,是否踐行誠信承諾、履行義務、恪守準則等科研活動規范行為,進行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并據此對各類責任主體進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局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指南編制、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執行與驗收、監督與評價等管理與實施全過程;以及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基地)、評比表彰獎勵、科技服務活動等其他科技專項的申請、受理、評審、認定、考核、驗收等管理與實施全過程。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的對象是參與科研活動的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濟南市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科技創新活動的申請者、執行者、評價者和管理者。申請者主要指科研活動的申請參與單位,執行者主要是指項目活動的承擔單位、項目活動負責人等,評價者主要是指評審專家和評估機構,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管理人員。
第五條 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鼓勵創新、標準統一、分類管理、強化監督、一票否決的原則。
第六條 科研誠信管理是“信用濟南”建設的重要環節。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動管理水平,加強科技計劃誠信信息歸集和共享應用,逐步實現全市科研誠信信息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相關部門誠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懲戒提供支撐,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七條 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處是科研誠信管理的主管處室,組織協調各業務職能處室和項目承擔單位等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
各業務職能處室負責科技計劃、獎勵、創新活動實施過程中相關主體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以及評價,將科研誠信落實到項目指南、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等環節。
第八條 各區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直部門等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對本轄區、本領域科研誠信責任主體進行誠信管理,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研誠信情況的收集記錄和不良信用行為的調查處理,對各類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履責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與市科技局聯合開展失信行為核實調查。
第九條 科研誠信責任主體應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規定或約定。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加人員應恪守科學道德準則,自覺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
第十條 科研誠信管理的依據包括申報材料、合同或任務書、委托協議書、預算申報書、自查報告、科技報告、驗收材料等正式報告及承諾,科技計劃、獎勵、創新活動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以及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等。
第十一條 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各責任主體在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與管理各環節需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尊重科研規律、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承諾數據材料真實、經費使用合規、廉潔公正履責、評估評價客觀、嚴守保密紀律等規定,明確違背承諾事項應承擔的責任后果。
第十二條 實行科技計劃誠信資格核查制度。市科技局各業務職能處室對相關責任主體開展誠信“事前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相關責任主體參與各類科技計劃必備條件,對在失信期內的相關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三條 探索建立科技計劃信用監管制度。對信用良好的信用主體,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采取激勵措施:
(一)在財政性資金分配、評優評先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 設定和實施信用懲戒措施。對有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應當遵循合理、關聯原則,與信用主體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
責任主體有下列違規行為,經有關主管部門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的,記錄為失信行為:
(一)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
(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相關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
(三)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四)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五)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六)抄襲、買賣、代寫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七)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等;
(八)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
第十五條 相關責任主體發生失信行為的,在法定權限內依法律、法規可采取的懲戒措施: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三)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余經費,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并收回獎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等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為責任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的,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責任人黨紀和政務處分。責任人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科研失信行為情節輕重的判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行為偏離科學界公認行為準則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騙或銷毀、藏匿證據行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證據,干擾、妨礙調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三)行為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程度;
(四)行為是首次發生還是屢次發生;
(五)行為人對調查處理的態度;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十七條 經調查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警告、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或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