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信非公〔2022〕147號
各有關單位、企業:
為進一步加大小微企業紓困幫扶力度,規范省級小微企業“創新服務券”管理,現將《省級小微企業“創新服務券”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9日
省級小微企業“創新服務券”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小微企業紓困幫扶力度,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魯政發〔2021〕23號)要求,規范省級小微企業“創新服務券”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創新服務券(以下簡稱服務券)采用電子券形式,向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等企業免費發放,專項用于對企業購買約定的社會化服務給予補助。服務券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鼓勵創新、科學管理、公開透明、普惠公平、專款專用原則,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和備案管理,不得轉讓、買賣、贈送,不重復使用。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服務券的政策制定、監督檢查和企業類型、社會化服務機構及服務事項的審核等工作,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省財政廳負責下達撥付資金,牽頭預算績效管理等。
第二章 服務券使用對象、范圍及方式
第四條 申請服務券支持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連續經營1年以上,運營規范,符合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要求;
(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微企業或經省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瞪羚、獨角獸、單項冠軍等高成長企業。開展DCMM(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貫標企業不受小微企業劃型標準限制。
第五條 申請服務券配券資格的服務機構,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設立時間不少于1年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具備相關業務服務資質、服務經驗、專業實力及服務能力,主要服務產品符合服務券使用范圍。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應根據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等,研究確定年度服務券重點支持方向和適用產品類別。
(一)技術創新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技術診斷服務,技術成果檢驗檢測、評價,產品提質效等服務。
(二)成果轉化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創新成果評估、試驗、檢驗檢測、開發等服務。
(三)數字化賦能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診斷咨詢服務,企業開展DCMM貫標咨詢評估服務。
(四)工業設計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概念設計、方案設計、外觀設計、結構設計服務,工業級打樣及敏捷制造、生產工藝、新產品導入等服務。
(五)綠色低碳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節能(綠色、低碳)評估診斷、能源審計、綠色制造、清潔生產審核等服務。
(六)信息化開發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企業的生產、管理、營銷等方面提供軟件(程序)開發及IaaS、PaaS、SaaS等云服務,企業ERP等信息化系統建設,企業IT服務外包和信息化技術咨詢等服務。
(七)上云用云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方面提供上云用云解決方案等服務。
(八)上市培育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企業提供上市輔導、融資信息對接等服務。
(九)市場開拓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企業提供品牌咨詢、新媒體推廣、網絡營銷推廣及為小微企業拓寬市場渠道、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推介、參加國內省部級或國際展覽展示活動,特別是拓寬國際市場渠道等服務。
(十)首臺(套)、首版次產品購買服務,包括購買近兩年內被認定為省首臺(套)技術裝備和關鍵核心零部件、首版次高端軟件的產品;首批次新材料產品購買服務,包括在《山東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有效期內購買目錄內的產品。
(十一)其他服務:小微企業發展需要的其他專項服務。
第七條 綜合考慮服務產品類型、配券服務機構數量等因素,服務券采取事前申領、事后兌付兩種方式。服務券定期發放,實行“先到先得、按需申領、限期使用、領完為止”。
第八條 服務券補助采取定額補貼、比例兌付等方式。其中,事前申領類服務券主要采取定額補貼方式,根據服務內容和類型,單張服務券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限用期限不超過60天;事后兌付類服務券主要采取按比例兌付方式,兌付比例不超過服務金額的30%,單張服務券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專精特新”、瞪羚、獨角獸、單項冠軍等高成長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的DCMM認證服務,單張服務券限額可上浮至10萬元。每個企業在一個申領周期內只能申領1張服務券。
第九條 有領券意向的企業需登錄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http://zhpt.gxt.shandong.gov.cn)進行注冊并經實名認證。
第十條 服務機構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確定的年度服務券重點支持方向和適用產品類別等工作要求,登錄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提出產品申請,經審核納入配券資格產品庫管理。
第三章 事前申領服務券管理流程
第十一條 事前申領服務券實行定期發放。企業在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申領服務券,當期領完即止。領取的服務券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資金自動滾動至下期重新發放。
第十二條 企業在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選擇配券產品用券下單。服務機構與企業接洽,商談具體服務內容,簽訂服務合同。服務機構應在企業下單后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單,如超2個工作日未接單,訂單取消,服務券退還企業賬戶。
第十三條 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中的服務產品,應與服務券適用產品一致,合同簽訂日期、服務開始時間不得早于企業在線下單日期,服務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 服務機構需按照服務合同,向企業提供達到相應標準的服務,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合同履行完畢后,企業在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確認服務完成,并對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等內容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服務機構在服務券有效期內通過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上傳蓋章版的服務合同、收款憑證(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簽訂日期)、發票(包含服務券抵用額度和企業自付額度,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簽訂日期)等資料申請兌付。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核實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相關資料等方式,于30個工作日內對服務機構服務有效性、服務券數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并對服務機構名稱、服務產品及擬兌付金額,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事后兌付服務券管理流程
第十七條 企業在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選擇配券產品下單后,服務機構與企業接洽,商談具體服務內容,簽訂服務合同。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依據服務合同、財政補助比例及限額,自動生成服務券。
第十八條 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合同,依據抵減企業服務券額度后的數額收取服務費用。如合同未能履行,服務券即終止有效。合同履行完畢后,企業在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確認服務完成,并對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等內容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 服務券實行定期匯總兌付制度。服務機構每季度申請兌付,通過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上傳蓋章版的服務合同、收款憑證(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簽訂日期)、發票等資料。經第三方機構評價、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確定,并對服務機構名稱、服務產品及擬兌付金額,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兌付服務券,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合法使用服務券,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取消涉事企業服務券申領和服務機構配券服務資格,3年內不受理該單位及其同一法人代表企業服務券申領(配券)申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轉讓、贈送和買賣服務券的;
(二)存在故意隱瞞服務機構與企業關聯關系等,影響市場公平公正交易的;
(三)存在偽造虛假業務、虛報交易數額,套取財政補貼等違規行為的。
(四)服務用戶較少、綜合能力不強、用戶評價較差的。
(五)其他經檢查監督部門論證為不適宜繼續從事相關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服務券兌付后,企業和服務機構有未開展實質服務或全部、部分退款情況的,服務機構應主動上報智慧工信綜合服務平臺,并配合做好后續資金退回事宜。
第二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服務券資金管理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開展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組織社會評價機構對服務券使用、合同履行等情況開展檢查抽查,并根據檢查抽查情況記入服務檔案,作為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及補貼結算的依據,督促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質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