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
人類文明發展的每一次技術飛躍都會帶來社會的重大變革。當下,數字科技創新發展和跨界融合所帶來的新一輪信息革命,開啟了全球數字化轉型發展的新階段。數字經濟是大勢所趨,蓬勃發展的數字經濟深刻改變著大眾的生產生活方式,同時也影響著社會治理模式的革新。數字經濟時代需要構建新的治理機制提供保障,從而滿足國家治理的新要求。
當前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僅為數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治理模式的創新提供了思路,而且為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貢獻了力量。信用機制與數字經濟二者互相融合、互相促進,共同作用于社會發展。數字經濟時代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集中體現為3個關鍵詞,即現代化、智慧化、信用化。
01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目標的現代化
《左傳》有云:“信,國之寶也,民之所庇也?!比藷o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傳統中國文化將誠信視為安身立命的根本。然而,在中國現代化的過程中,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盡管我們的物質生活條件取得了極大改善,但是在價值觀層面,整個社會面臨嚴峻的信任危機,是不爭的事實。社會誠信建設滯后同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和制度建設的豐碩成果形成鮮明對比。
在這種背景下,新世紀伊始,中國開始了一場大規模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本目標是實現經濟社會的現代化?;镜倪壿?,就是要通過信用建設來增進社會信任,提高社會理性,轉變政府職能,推動社會共治,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當前,一方面我們建立了傳統市場經濟國家所不可或缺的金融征信制度,信用成為重要的經濟治理手段;另一方面,我們又將信用手段創造性地運用于社會治理,用信用機制推動人們去遵守法律。
對于那些不遵循法律達到相當危害程度的行為,其視為不誠信行為,并按照信用的運行邏輯對其違法行為加以記錄,依法向社會公示或者提供相應的查詢,由此形成相應的聲譽機制,實現有效的社會監督和社會共治。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順應社會治理體系新格局的需要,構建多元主體參與、多種手段并用的信用治理格局,增進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有效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提高經濟和社會活力。
02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智慧化
當前,信息技術革命對社會方方面面均產生深刻影響,互聯網、數字經濟以及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其他科技手段的發展,使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呈現出高度的數字化、平臺化、智慧化等特征。具體表現為:
信用信息傳遞的平臺化。借助于強大的數據和平臺支撐,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違約信息、違法信息等可以比以前有更加充分的披露,方便信用信息的傳遞,從而有利于為特定主體的信用“畫像”,市場聲譽機制能夠得以真正實現。
信用產品供給的多元化。當前,公共信用信息機制為人們提供了基礎性信息,同時,以人民銀行為基礎的金融征信體系,征信、評級等商業信用服務機構以及電商平臺等新興的信用參與者,都是信用產品的重要提供者。他們能夠運用大數據提供更加豐富和多元的信用產品,從而便利人們更加準確判斷信用主體的誠信狀況。由此,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等多層次的信用信息種類,為人們判斷和識別特定主體的信用狀況提供多元化機制。智慧化的信用機制和多元化的信用產品供給,給人們帶來更多福利。
信用聯合獎懲的精準化?;跀底只畔⑺x予的強大力量,社會理性大幅度提高。借助于各類電子化的信用信息,市場主體和社會成員可以根據對方信用狀況決定是否提高交易條件,或者拒絕同失信者交易。在社會治理方面,對于那些屢屢違法或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主體,除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可以基于失信信息的共享而形成相應的信用懲戒機制,使違法者付出更高的成本。
信用監管的智能化。我國的市場主體已經超過1億戶。在當前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的大背景之下,如果不能更好地預警和發現有害于社會的潛在風險,各種欺詐舞弊、弄虛作假等不誠信的行為盛行,將威脅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借助智慧化的信用工具,監管者可以及時發現那些違法概率較高的主體,對其實施分級分類的信用監管措施,從而實現有效監管,守住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底線。對于守信情況較好的市場主體,政府應當盡量不去“打擾”,讓其在市場經濟中自由地創新發展。智慧化的信用監管,將更好地凈化社會運行所需要的信用環境。
03
數字經濟發展信用化
當前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其背后離不開作為支撐手段的信用機制。數字經濟的發展有賴于信用保障,離開信用的保障,數字經濟不可能可持續發展。鑒于數字經濟的發展呈現出高度的信用化趨勢,我們不妨說,數字經濟就是信用經濟。
我國2018年通過的《電子商務法》,高度重視信用對數字經濟發展的保障,多個條文涉及信用機制,包括要求電商平臺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將違法失信的主體納入信用懲戒等。當前,眾多新興平臺企業不斷探索信用機制的運用,建立了不同模式的信用分、信用評價、信用監督乃至于信用懲戒等機制,通過信用機制提高交易效率,確保交易安全。
而在信用監管過程中,將平臺企業以及平臺內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納入信用監管的范疇,并對嚴重違法行為實施相應的信用懲戒,已經成為重要趨勢。信用監管的基本目標,同樣是要凈化數字經濟的信用環境。
04
數字經濟與信用建設要實現高度融合
信用建設與數字經濟兩者之間的聯系日趨緊密,未來應當促進兩者之間高度融合,從而推動市場經濟發展,更好地增進社會福祉。
融合發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數字經濟應當融合發展,社會信用體系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倫理和制度內核,數字經濟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撐,兩者都要對經濟社會治理貢獻力量,共同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
信用支撐。要強化數字經濟領域的信用建設,在數字經濟領域構建完善的信用信息傳遞、信用產品提供、失信懲戒等機制,為數字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法治協同。社會信用體系和數字經濟雖然處在不同的領域,但由于社會信用體系與數字經濟的高度融合,需要強化兩者的法治協同。信用建設以及信用監管尤其要體現數字經濟發展的法治要求。
數字經濟的信用監管
當前,數字經濟已成為促進經濟增長的新引擎,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高質量的數字經濟不僅是發展出來的,更是“管”出來的。建設數字中國,推動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構建新的監管機制提供保障。在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大背景之下,將信用機制嵌入數字經濟監管以適應數字化轉型的需要,成為創新監管的重要突破口。
01
數字經濟發展呼喚監管方式變革
我國現有的針對數字經濟的法律規制,是以傳統經濟形態作為參照進行的線上移植,同數字經濟的諸多特征存在不匹配之處。
數字經濟產業跨界融合沖擊以往的分業監管。深度跨界融合成為當下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特征,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數字經濟的監管邊界、監管目標和監管定位存在諸多困惑和分歧,“齊抓共管”中部門間職責存在交叉,監管越位、監管缺位與錯位問題時有發生,傳統行業分業管理的模式與數字經濟的交叉融合存在一定矛盾。
數字經濟的跨地域性挑戰傳統的屬地監管。數字經濟以互聯網作為支撐,打破傳統物理空間的限制,其服務范圍往往是跨省域甚至是跨國別的。按照傳統的屬地監管,數字經濟企業在全國范圍開展相關服務,需要向每個服務的地方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當地的行政監管。這對數字經濟平臺公司來說,不僅耗費巨大的時間與管理成本,經營優勢也會大打折扣,抑制新經濟的活力。
數字經濟的交易規模和數量的劇增挑戰傳統監管方式。數字經濟通過互聯網平臺將用戶鏈接,參與的規模與數量無疑是巨大的。傳統的以文件審批、現場執法為方式的線下監管模式在面對數字經濟海量用戶、海量數據時,顯得力不從心。
將針對傳統經濟形態的監管思維、監管方式照搬到數字經濟新業態之中,不但不能取得良好的監管效果,反而抑制數字經濟的發展。因此,對數字經濟的監管,有必要遵循審慎包容的理念以及數字經濟內在的發展規律,在監管方法上創新。
02
信用監管是數字經濟監管的發展方向
在市場監管的發展過程中,隨著互聯網崛起,多元治理趨勢不斷加強。信用機制將多元治理的理念、方式有機地嵌入其中,為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治理合作提供了適宜的框架。信用和法律作為維持市場秩序的兩種基本手段,共同對交易行為和市場機制提出規范性要求、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者互為替代,同時互為補充,并在某種方面上具有同質性。就替代性而言,良好的信用可以大大減少對法律的需求,節約交易成本。就互補性而言,一方面,由于大量的交易合同是不可能完備的,如果沒有信用,法律也是無能為力的;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人們守信的積極性就可能大大降低?!罢\實信用”既是一種道德要求,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同時,信用機制成為市場經濟主體參與市場治理的重要途徑。政府、司法機關、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通過披露信用信息,能夠使其他市場主體更多地關注自身的信譽,引導其自覺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03
數字經濟的信用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
數字經濟的信用監管不僅需要完善的制度予以支撐,更需要協調各方力量,打破信息孤島,形成社會共治。
加強制度誠信建設。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相對穩定的可預期的政策環境,這就指向制度誠信的內容。數字經濟的發展無疑體現了社會進步的趨勢,制度的變革應順應這種趨勢,對其積極回應。數字經濟的參與者顯然對于這一回應具有合理的期待,可以預測規則將朝著更有利于數字經濟成長的方向發展。
政府的信用與法治契約之間具有天然的聯系,法治精神是契約精神制度化的表達。孟子云“無恒產者無恒心”,也就是“無恒產者無信用”,可預期的制度環境能夠使數字經濟企業具有一個穩定預期,減少了“一錘子”買賣的發生。因此,對于數字經濟監管規則的制定,應當以審慎包容為導向,不輕易為數字經濟發展創新設限,更多地引導、鼓勵數字經濟發展。
信用機制的法律化。信用機制要發揮作用,需要有失信懲戒作為保障,這必然涉及相關市場主體的權益。因此,將信用機制的使用納入法律的軌道尤為重要。在信用懲戒機制向縱深推進的前提之下,提高法律位階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破解信息孤島。《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信用支撐體系”“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臺無縫對接,打破信息孤島”。但就目前來看,信息壁壘仍然存在,利用高質量的數據制定失信懲罰機制方面尚有欠缺,失信主體得不到有效約束。推動信用信息的有序開放,有助于降低監管成本。
因此,需要從制度上完善政府、平臺、信用服務機構的數據信息開放機制,利用數字經濟平臺的信用信息補充和完善社會征信數據體系,明確相關信息的采集標準,建立開放共享標準和可操作流程。同時,建立相應的信息分級制度,確定信用機構接入的資質要求、信息脫敏處理要求、信息使用的范圍和信息接入程序等,規范信用服務機構對于數據的使用,降低信用評價的成本,保護數據安全和用戶隱私。
落實平臺的監管責任。數字經濟的運行都是圍繞平臺展開的,平臺既是連接供需兩端和服務上下游的橋梁和中介,也是撮合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分享交易收益的營利實體。平臺不僅具有市場參與主體的信息優勢,而且具有自身的利益訴求,這就使得平臺的內生性治理成為可能。在平臺上,服務、供應商和用戶都可以被追蹤與評論。
通過公示平臺內的評價信息,用戶可以對交易的風險預判,進而決定是否進行此項交易,這使得存在不良行為的參與者難以持續地產生交易;信用機制也可用以區分用戶,使優等用戶得以顯現,差等用戶予以淘汰。同時,平臺應采取相應手段,防止出現操作評價、弱化差評等信用機制失真等問題,并可利用積累的信用信息,健全在線監測、動態感知、風險預警等機制,從而形成平臺的內生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