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農科教字〔2022〕21號
各市農業農村局,沿海市漁業主管局,廳屬有關單位,省直有關部門,有關農業高校、科研院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9-2021年度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申報工作的通知》(農辦科〔2022〕11號)部署要求,現就做好全國豐收獎申報推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推薦數量
全國豐收獎包括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和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等3個獎項。農業農村部下達我省推薦名額為74項,其中,成果獎28項(一等獎5項,二三等獎23項)、貢獻獎45項、合作獎1項。
成果獎獎勵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設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實行獨立評審。曾經獲得過2019-2021年山東省農牧漁業豐收獎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獎項(含二等獎)的項目,以及被評為2022年山東省農業技術推廣成果優選計劃一等的項目,可申報本次成果獎。申報本次成果獎的成果驗收或評價(鑒定)報告形成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報送申報材料前。
貢獻獎獎勵長期在農業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包括農業科技企業、各級國家農技推廣機構、各系統各級涉農科研教學單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的人員。本次貢獻獎候選人實行等額推薦,其中:各市擇優遴選推薦1名縣級農技人員、1名鄉鎮級農技人員,濟南、煙臺、濰坊、濟寧、臨沂、德州、聊城、菏澤等8市同時各擇優推薦1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含涉農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家庭農場、高素質農民等)中的人員,要兼顧種植業、農機化、畜牧獸醫、漁業、農業生態能源等行業;省農業科學院、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各擇優推薦1名農業技術人員;省農業生態與資源保護總站、省漁業發展和資源養護總站、省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站、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在各自系統市級單位內擇優推薦1名農技人員。
合作獎獎勵在農業技術推廣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農科教、產學研相結合的合作團隊。曾經獲得過2019-2021年省農牧漁業豐收獎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的項目,可申報本次合作獎。
貢獻獎和合作獎不分獎勵等級,均按豐收獎一等獎對待。
二、評審標準、申報條件、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一)成果獎
1.一等獎評審標準。推廣過程中技術集成、熟化等有重大創新;推廣方式方法與機制有重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國內領先;創新成果推廣范圍廣、規模大、普及應用率高,促進綠色發展、保障糧食安全成效顯著;推進產業發展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效果顯著,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2.二三等獎評審標準。推廣過程中技術集成、熟化等有重要創新;推廣方式方法與機制有較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國內先進;創新成果推廣范圍較廣、規模較大、普及應用率較高,符合綠色發展要求;推進產業發展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效果好,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3.申報條件。申報成果獎的項目,推廣的技術或模式要符合綠色發展和提質增效要求;生產規程不違背地方、行業或國家標準;具有成果應用證明;推廣活動中涉及的物化成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無重復報獎內容;成果無爭議。
4.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1)主要完成人。各等級獎項均不超過25人;必須參加本項目實施過程一半以上,在申報項目方案設計、技術集成、示范推廣、咨詢指導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并在申報表中具體說明;地市級及以上相關機構各類技術人員比例不得高于30%,鄉鎮推廣機構和各類經營主體人員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按照貢獻大小排序,填寫主要完成人情況表,并由本人簽名,項目實施期所在單位蓋章。驗收或評價(鑒定)小組成員不能作為所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主要完成單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并具有法人資格;不超過8個。
5.成果獎效益測算
(1)經濟效益測算包括成果產品總產量、帶動增產量、產品收入總額、帶動收入增長量、投入產出比、節省支出金額、產品附加值等方面。
(2)社會效益測算包括產品品質監測結果、成果推廣應用面積、勞動力帶動量、新興產業衍生量、公眾認可率等方面。
(3)生態效益測算包括農業投入品減少量和利用提高率、秸稈綜合利用提高率、養殖副產物綜合利用提高率、農膜回收提高率、水土流失減少量、資源利用增長率、環境治理修復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等方面。
(二)貢獻獎
1.評審標準。為服務區引進推廣重大農業技術3項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項),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技術規范,普及應用率高;示范推廣重大集成創新技術,區域內具有獨特性和引領性,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在基層農技推廣方式方法和服務機制創新、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培育、特色農業發展等方面業績突出。
2.申報條件。申報貢獻獎的人員,要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精通業務,常年深入生產一線開展服務,為服務區域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做出突出貢獻;得到服務區域廣大群眾的廣泛認可;縣鄉農技推廣人員須在基層從事推廣服務工作累計15年以上或連續在鄉鎮(含片區)站從事農技推廣工作10年以上(不含以行政編制身份從事農技推廣工作時間),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服務;地市級及以上相關機構人員須連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一以上時間在一線從事技術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人員連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在一線從事技術服務,無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
可適當放寬在技術推廣服務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時間限制。曾獲貢獻獎的人員不再申報。
(三)合作獎
1.評審標準。具有明確的目標任務、可持續的合作方式,形成協同推廣機制;連續多年合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形成具有重大推廣價值的技術或模式;帶動區域基層農技推廣服務能力明顯提升,對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對類似區域具有重要引導和借鑒意義。
2.申報條件。申報合作獎的項目,要求兩個及以上系統(其一須為農技推廣系統)的多家單位在基層緊密合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活動;合作成果在推動農業綠色發展、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中發揮突出作用,得到當地農民和有關管理部門的認可;連續合作3年(含)以上。
3.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主要完成人總數不超過35人;主要合作單位不少于5個。每個合作單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應明確各完成人的具體貢獻。按照貢獻大小排序,填寫主要完成人情況表,并由本人簽名,合作實施期所在單位蓋章。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得作為豐收獎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豐收獎的主要完成人。一個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報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申報材料
(一)成果獎。申報成果獎須提供材料包括:
1.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申報書(附件1);
2.工作總結;
3.成果驗收報告或評價(鑒定)報告或其他能證明成果水平和質量的材料;
4.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或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成果應用證明(項目實施區域3個縣以上的,至少3個縣提供證明;3個縣以下的,每縣提供證明);
5.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或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