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點01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是75%還是100%?
答復:
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第一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涉稅點02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如何填報年報表?
答復:
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需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和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其中,企業須先自行填報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完成后有關數據會自動帶入表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對應行次。
涉稅點03
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是若是季度預繳沒有享受的,能否匯繳的時候一起享受?
答復: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13 號),2021 年,企業暫未選擇在第3 季度或9 月份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2022 年辦理2021年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涉稅點04
虧損的企業,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答復:
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期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
涉稅點05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中,允許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
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涉稅點06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答復:
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涉稅點07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