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定互相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這項規定不僅適用國內的技術合同,也適用涉外技術合同。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對其是否屬于技術合同及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進行分類登記,并對其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的專項管理工作。
資料來源:《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境內技術合同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賣方屬地登記。為涉外合同的境外賣方提供代扣代繳的,可由境內買方登記。政策來源:《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經認定登記,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的范圍: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1.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并將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作為資料留存備查。政策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政策來源:《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財稅〔2018〕99號)3.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政策來源:《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4.鼓勵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對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增按25%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標準給予獎補,激勵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活動。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高校、科研機 構受托開發或合作開發的,應按規定積極主動開展委托研發技術合同登記。委托研發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作為高校、科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認定、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獎勵的佐證材料,可納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成果轉化”佐證材料。政策來源:《關于深入推進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落實的若干措施》(粵科政字〔2020〕328號)計算: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條件: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36個月內)政策來源:《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一主持(責任)人,單個技術轉讓項目技術交易額累計達到50 萬元或3 年內多個技術轉讓項目技術交易額累計達到100萬元的,在參與職稱評審時每個項目或每100 萬元可替代一項縱向課題要求。政策來源:《關于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15〕4 號)高校、科研機構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凈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可留歸自主使用。支持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省財政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簽訂的、除關聯交易之外的登記技術合同交易額,以及引進境外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補,重點用于引進培育技術經紀人或獎勵機構人員績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