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關于留抵退稅新政的主要內容 今年的留抵退稅新政有三大特點:一是聚焦“小微企業和重點支持行業”;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階段性”安排并舉。具體來說,新政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即在2022年對所有行業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并按月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二是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六個行業符合條件的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并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這里著重說明和強調五個問題: 第一,將先進制造業按月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和六個重點行業,并作為一項長期性政策。第二,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稅額予以退還。這項存量留抵退稅政策是一次性政策。這里的“一次性”,是指納稅人在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不再有存量留抵稅額。第三,2019年開始實施的普遍性留抵退稅政策,設置了“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門檻,此次對小微企業階段性取消這一退稅門檻,14號公告第一條中規定,執行期限為2022年12月31日前。第四,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僅指企業,還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個體工商戶。第五,從政策分類及條件看,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和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可能存在重疊,也就是說,某個納稅人,比如制造業小微企業,既可以適用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也可以適用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其政策實施的效果是一樣的。 02 關于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的確定 一是關于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的確定。對于適用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的確定,延續了此前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從主”適用原則,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來判斷納稅人是否滿足行業相關條件,而非以納稅人登記的行業確定。也就是說,只要納稅人從事制造業等六個行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合計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即符合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的主體條件。這里需要著重說明三個問題: 第一,關于銷售額比重的計算區間。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計算公式的分子為六個行業項下增值稅銷售額的合計數。第二,關于行業登記信息。對于納稅人六類收入占比超過50%,但納稅人登記的行業信息不屬于這六個行業的,特別是六個行業中某類收入為該納稅人各類收入的最高值時,建議納稅人及時按規定辦理行業登記信息變更。第三,關于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在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擴大到制造業等六個行業,并對存量留抵稅額實施退稅后,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已經完全覆蓋了此前的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因此,新政實施后,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是關于企業規模的劃型標準。目前,相關部門對外公布的劃型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由人民銀行等5部門發布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按照“資產總額”這1項指標對金融業企業進行劃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采用“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三個指標中的一個或兩個指標組合,分別對16類行業進行劃型。此外,還有“教育”“衛生”等6類行業未納入該劃型標準。 為切實保障留抵退稅政策落地落實,堅持規范統一和全覆蓋的原則,留抵退稅政策中采用了上述兩個標準中的“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兩個指標來確定企業規模。同時,對這兩個標準中未設置“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指標的行業,以及未納入兩個標準劃型的行業,明確劃型標準如下: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這里著重強調三個問題:第一,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第二,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第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在劃型指標的運用上,有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指標,有的只需要滿足其中一個指標即可,納稅人應根據其所處不同國民經濟行業適用相應的劃型指標。 03 關于留抵退稅基本條件 2022年留抵退稅新政延續了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基本退稅條件,即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這里需要說明三個問題:第一,這四項條件對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和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同樣適用;第二,這四項條件對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樣適用;第三,新政出臺后,《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普遍性留抵退稅政策,即老政策繼續實施,相較于新政策,老政策除需同時符合這四項條件外,仍需要滿足“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門檻要求。 04 關于留抵退稅額的計算 一是關于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是以留抵稅額的余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留抵稅額包括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前納稅人形成的留抵稅額。在確定存量留抵稅額時,以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為標準值。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2019年3月底數為存量留抵稅額。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存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納稅人新增加的留抵稅額。如前所述,如果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則增加部分即為增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納稅人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不再需要與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此次留抵退稅新政策不區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均設置統一的進項構成比例。同時,計算取數區間也與老政策相同,統一設置為2019年4月1日至申請退稅前。 需要說明的是,納入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的扣稅憑證中,增加了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和納入進項抵扣憑證范圍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公式的分子,且這一調整也同樣適用于繼續實施的老政策。 三是關于可退還的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乘以進項構成比例,即計算出納稅人當期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 05 關于退稅申請時間 今年的留抵退稅新政策,區分增量和存量,聚焦關鍵時間節點,實行梯次分步退稅。具體時間安排是: (一)關于增量留抵退稅。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均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按月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關于存量留抵退稅。微型企業、小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分別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這里需要強調說明以下幾個事項:第一,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前,應先完成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第二,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一般規定是,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請留抵退稅;同時,考慮到今年留抵退稅涉及眾多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更好地服務納稅人,2022年4-6月申請留抵退稅的時間已從納稅申報期內延長至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自2022年7月開始,申請留抵退稅的時間恢復為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第三,延長4-6月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規定,不僅適用于此次出臺的新政策,同時也適用于繼續實施的老政策。第四,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存在一定差異,為避免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負擔,如果符合規定的退稅申請時間,納稅人可以同時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比如,微型企業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請存量留抵退稅,也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因此,微型企業在4月份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只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一次退稅申請,即可同時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第五,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納稅人在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比如,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如果4月份未申請,5月及以后也可以提出退稅申請。 06 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銜接 按照現行規定,納稅人不能同時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說,享受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請留抵退稅;已獲得留抵退稅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此次留抵退稅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納稅人,希望重新選擇留抵退稅;同時也有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時未考慮全面,也希望給予重新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機會。針對上述納稅人關切,14號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第一,納稅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稅款的繳回。第二,納稅人必須在將需繳回的留抵退稅款全部解繳入庫以后,才能轉入進項稅額繼續抵扣;未全部繳回入庫的,不得轉入繼續抵扣。 07 關于留抵退稅征管規定 2019年建立留抵退稅制度時,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對留抵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全環節流程相關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此次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并未對現行退稅辦理流程作實質性調整。分環節看,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關于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環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只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這張申請表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當面提交,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網上提交。結合新政策內容,《退(抵)稅申請表》的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增加了部分欄次,調整了部分欄次表述,同時,為便利納稅人申請退稅,各地電子稅務局已實現《退(抵)稅申請表》中大部分數據的預填功能,納稅人也可以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對預填內容進行修改,最后進行確認,即可提交退稅申請。 二是關于核準留抵退稅環節。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留抵退稅申請后,將按規定進行退稅審核,并根據不同情況出具審核結果。第一種情形是,納稅人符合全部退稅條件,且未發現任何風險疑點及未處理事項,準予留抵退稅。第二種情形是,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的一項或多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第三種情形是,雖然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但存在風險疑點或相關未處理事項的,將暫停辦理留抵退稅,并對相關風險疑點進行排查,對未處理事項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再按規定繼續辦理留抵退稅。 三是關于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環節。當稅務機關作出準予退稅的決定后,將相應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發送給同級國庫部門。 四是關于稅款退庫環節。國庫部門收到稅務機關發送的稅收收入退還書后,按規定進行退庫審核,審核通過后,將退稅款退付到納稅人指定的賬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