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強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管理,提高標準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從源頭上確保標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是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組織專家對申報國家標準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估的過程。
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由國家標準委國家標準技術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審評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項目采取隨時申報,定期評估的方式。評估結果作為批準標準立項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項目類型
第四條 根據標準化對象和重要程度,推薦性國家標準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基礎通用項目和一般性項目。
第五條 重大項目包括:
(一)列入國家產業政策、規劃、專項等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標準項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產業創新發展等方面關鍵核心技術標準項目;
(三)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標準項目;
(四)擬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標準項目;
(五)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標準項目;
(六)具有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標準項目。
第六條 基礎通用項目包括:
(一)基礎術語、圖形符號、統計方法、分類編碼等標準項目;
(二)通用方法、通用技術和通用管理(含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項目;
(三)跨行業跨領域使用、量大面廣的基礎件、原材料、設備等產品標準項目。
第七條 一般性項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項目。
第八條 項目類型由申報單位提出,經專家評估后報國家標準委確定。項目類型作為分配項目經費及實施相應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評估內容
第九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本批次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和每個項目情況。
第十條 總體情況包括:
(一)所在領域標準體系現狀及缺失標準情況;
(二)所在領域對口國際標準的轉化情況;
(三)申報單位國家標準計劃執行情況、項目完成率,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等保障項目實施的基礎情況;
(四)本批申報項目總數、領域及項目類型分布等情況。
第十一條 每個項目情況包括:
(一)該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擬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
(二)該項目的先進性、創新性和產業化情況;
(三)該項目與國際標準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為國際標準的可行性;
(四)該項目與現行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協調配套情況;
(五)該項目的類型建議、理由及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六)該項目的預期作用和效益;
(七)該項目全體委員表決情況;
(八)修訂項目需說明擬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
第四章 評估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條 審評中心對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建議書、標準草案等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復等進行初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見并退回申報單位。符合要求的提交專家評估。
第十三條 審評中心組織專家評估組,召開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會。評估組一般不少于五名專家,設組長一名,評估會由組長主持。
第十四條 審評中心負責建立專家數據庫。專家應熟悉標準化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規劃,具有豐富標準化工作經驗。
第十五條 評估會議專家從專家數據庫中隨機產生。專家應全程參與評估工作,如果發現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項目,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評估內容準備材料,指派人員參加評估會,介紹項目情況,回答專家評估組的質詢。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無故不參加評估會,按棄權處理,項目退回申報單位。
第十八條 專家評估組按要求形成項目的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通過、不通過兩種情況。評估結果為不通過的應說明原因。審評中心將評估結果報國家標準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標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