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我們研究制定了《省級“技改專項貸”貼息和擔保補助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022年1月27日
省級“技改專項貸”貼息和擔保補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發揮財政資金激勵作用,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加快全省產業轉型升級步伐,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技改專項貸”,主要用于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投資活動。
第三條 省級統籌本級財政預算等資金,實施省級“技改專項貸”貼息和擔保費補助。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對省級“技改專項貸”業務開展好的金融機構,組織加大再貸款、再貼現資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四條 享受省級“技改專項貸”支持的項目,須為省級統計體系和省級技改導向目錄項目庫,且在我省依法辦理核準備案等手續、符合“綠色門檻”要求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項目總投資額原則上不得低于5000萬元(工業副產氫企業新增氫純化設備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額不設限)。鼓勵各市對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第五條 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要求組織企業申報“技改專項貸”項目,并逐級審核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審核論證等程序,省級建立“技改專項貸”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未入庫項目不享受省級“技改專項貸”支持政策。
第三章 合作銀行管理
第六條 合作銀行,是指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簽訂省級“技改專項貸”合作協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指省級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總行,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
(二)銀行經營狀況良好,擁有授信實力且具備承擔相應風險的能力,信貸效率高,服務質量好;
(三)在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融資服務方面具有一定基礎和規模,在全省范圍內推出省級“技改專項貸”產品,明確貸款利率優惠等具體信貸支持政策;
(四)針對省級“技改專項貸”的貸款利率上限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40個BP;
(五)針對省級“技改專項貸”設立獨立的審批人,給予獨立的信貸規模,有獨立的服務團隊。
第七條 納入省級“技改專項貸”項目庫中的項目,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定期推送給合作銀行,由合作銀行自主考察、篩選確定貸款項目及額度。納入省級“技改專項貸”項目庫的項目企業也可自主與非合作銀行對接,提出貸款申請,簽訂項目貸款協議。
第八條 合作銀行應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在手續完備、資料合規的前提下,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貸款審批意見,并反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符合審批條件的項目,應在審批通過后3個工作日內簽訂項目貸款合作協議,并按約定及時發放貸款,確定銀行貸款利率應綜合考慮省財政貼息給予的優惠。經銀行審核認定需要提供融資擔保支持的,可向擔保機構提出優惠費率擔保申請,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
第四章 貸款貼息、擔保補助及股權投資
第九條 對納入省級“技改專項貸”項目庫中的項目,省財政按照銀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5%給予貼息支持,單個企業項目的貼息上限為2000萬元(工業副產氫企業項目的貼息上限為50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同一獨立法人每年享受省級“技改專項貸”政策限定為1個。
第十條 對融資擔保公司為“技改專項貸”項目提供擔保且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省財政按不超過擔保金額的0.5%給予補助,單個企業項目擔保補助上限為10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度印發申報通知,組織申報省級“技改專項貸”項目貼息和擔保補助。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要求組織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申報省級“技改專項貸”項目貼息和擔保補助項目,各級工信部門逐級審核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項目實施內容、手續辦理、投資進度、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實際到賬數額、實際付息明細、擔保費明細等)進行聯合評審,確定項目名單和資金分配方案,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研究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對納入省級“技改專項貸”項目庫中的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應一并推送給省級財政股權投資受托管理機構,由其開展盡職調查及投資談判。財政資金股權投資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5%,參股期限一般為3-5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貸款銀行、融資擔保機構應加強對省級“技改專項貸”融資需求項目的風險審查以及貸后管理,確保貸款資金全部用于該項目。財政貼息及擔保費用補助資金應嚴格用于支付或抵減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等相關支出,對出現貸款挪用、項目非正常進行等情形的,應停止貼息,視情收回貸款、停止擔保。
第十五條 省級“技改專項貸”項目申報企業是該項目實施和貸款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獲得省級“技改專項貸”政策資金支持的企業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貸款銀行、融資擔保公司應加強對貸后資金用途及項目進度等管理檢查。對弄虛作假和騙取、挪用、擠占貸款與補助資金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