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的前提是它必須有轉化的價值,并獲得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因此,在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就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本章主要簡述科技成果的價值及其知識產權保護。
普遍認為,我國現有的專利質量不高,特別是高等院校的專利技術大多無轉移轉化價值,有價值的僅為1%~3%。例如,某高校平均每月放棄100項專利,專利權轉讓或許可的平均價格只有10多萬元。導致這一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考核評價導向主要關注縱向課題
目前的考核評價導向主要關注縱向課題,對教授的評價以論文為主,不關注社會貢獻度,對橫向課題缺乏有效的管理。盡管縱向課題申請成功的可能性不高,但一旦申請成功,就不用擔心能不能完成。因為課題成果的驗收指標是自己提出的,其中包括申請多少件專利,不通過驗收的極少,這就導致有價值的成果不多,有價值的專利自然也不多。
二、賦予專利的好處太多
專利可申請獎勵,可用于申請各種科技獎勵,在科技人員的業績考核評價中,專利視同論文。專利是職稱評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重要指標之一。這就催生出許多政策性專利,即純粹為了享受相關政策而去申請專利。怪不得人們都那么看重專利。例如,一位長江學者與一位教授為爭奪一項專利,雙方官司打到法院,訴訟雙方均認為該專利是騙人的,但為什么還要爭呢?是因為專利背后的利益比較大。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很無奈,因為法院無權宣布該專利無效,卻要花不少精力去審案。他為此感到很痛心,在無用的專利上花費大量的精力很不值得。因此,不應將專利視為科研論文的替代品,不應將專利作為職稱評定、大學生畢業、博士后出站、落實戶籍政策等的加分項等。在科研計劃項目管理中不應要求申請專利,不應將申請專利視為有否商業價值的前提。
三、將專利數量列為考核評價指標
例如,將專利數量列為地區創新能力考核、高等院校排名、各種規劃實施的衡量指標等。正是因為申請專利數量那么重要,無論是地方的知識產權部門,還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都追求專利的數量,當然不會對其質量進行審核。即使審核,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走走過場而已。例如,一位科技企業的老總聽說專利很重要,花了一個晚上的時間,撰寫了11份專利申請。他所申請的專利會有多大的價值呢?要改變這種狀況,就要改變不當的專利政策,如不將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作為地區或區域創新能力排名、高等院校評價的指標。
四、專利資助政策
專利是一種私權利,不宜給予資助。在公眾對專利沒有認識時,給予一定的資助是有必要的,但長期實行資助政策,負面的效應越來越大。有人甚至認為,專利資助政策導致申請專利還能賺錢,這是專利泡沫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應用性科技項目管理不到位
應用性科技項目的管理部門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為了有效保護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是一種手段,卻異化為一種目的。這也對項目管理部門加強應用性科技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項目管理部門融管理于服務之中,更好地把握科技進步的大方向,產業變革的大趨勢,對于市場競爭領域,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引導應用性科技項目的承擔者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六、專利代理服務機構的管理規定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0號)第五條規定,專利代理服務機構的股東或合伙人必須是專利代理人。這一規定不利于我國專利代理服務機構的發展壯大,也不利于其提高專利申請代理質量,進而影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質量。而專利代理服務機構是按專利申請數量來收費的,一般以每件幾千元的價格撰寫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專利代理人的績效收入也與此掛鉤,所以專利代理人不會注重專利質量。為盡快獲得專利授權,在審查答復過程中,一般也會盲目縮小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至于專利權有多大的價值,能否實施轉化,就不在其考慮的范疇之內,其結果是本來有商業價值的發明創造變得沒有商業價值。所以說,現行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及專利代理人的商業模式是不太可能產生高質量的專利。
上述問題是相互關聯的,其存在是因為生態系統出了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不能依靠“一招鮮”來解決,而必須進行系統性的調整,而且必須逐步調整并不斷優化才行。對此,國家已出臺規定,對上述問題進行全面整治,逐步減少專利資助,已經取消了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到2025年全部取消專利資助政策。想必在不久的將來,專利質量會有明顯的提高。
來源:壽仁論科創